近日有市民爆料,位于怀柔区的北京禧宝露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代加工的饮料存在“早产”现象。12月21日,《新京报》两名记者以包装工身份进入禧宝露公司,当天,该厂灌装线上生产的三元核桃花生乳,生产日期显示为2013年1月1日、2日,“早产”最多达13天。仅12月21日,灌装线的打码机上显示,同一批次的“早产”产品,计数量为166719(罐)。(12月27日《新京报》)
食品安全,人命关天。厂家在产品日期上做手脚,用“早产”的方式为产品“延寿”,令人愤慨。愤慨之余我们不禁要问:16万罐饮料“早产”,问题到底出在那路神仙身上?
出在厂家没有流动道德血液。之所以让饮料“早产”,原因是目前处于销售旺季,厂家既怕经销商前来拿货却拿不出货,又怕生产日期太久,经销商不要存货和“过期货”。为了抓住难得时机发财、发大财,没有道德的厂家因而昧着良心让饮料“早产”。
出在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因为禧宝露是“北京市著名商标”,监管部门难道就可以睁只眼闭只眼?因为公司经营理念是“食品安全第一”、“产品质量第一”、“以人为本,顾客至上”,监管部门难道就可以轻信厂家表里如一、言行一致、一诺千金?按照该公司生产车间工人李飞的说法——“机器可以设置,想打什么时间都行”,监管部门对此是否知晓?该公司包装间工人徐路在该厂工作仅2个月,就曾见过2次饮品“早产”现象,这此已经是第三次了。事不过三,监管部门为啥次次都打酱油去了?
出在处罚力度不到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指出,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这样的处罚看似很重、实在太轻,违法者知道轻重,必然有恃无恐。其实,尽管饮品的保质期长达18个月,但生产日期无论延长几天,都会导致产品存在安全风险,生产厂家大批量地更改生产日期,不能仅仅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认为,生产厂家延长生产日期导致产品“早产”,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嫌欺诈消费者,应当给予消费者产品金额的2倍赔偿;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已经不是食品包装的范畴,而是食品安全问题,应当以《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近来年,频频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刺激国人脆弱而敏感的神经。让饮料“早产”10多天,看起来是数字游戏,实质上暴露出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前段时间居然爆出了“女排三月不吃猪肉”的消息,难道还不足以引起全社会警醒吗?食品安全无小事,任何人特别是厂家商家和相关部门切不可掉以轻心。果真到了什么都不敢吃、不能吃的那一天,我们还能到什么地方去立命安身?(毛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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