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信部有关负责人透露,截至今年第三季度,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5.5亿人,居世界首位,互联网普及率为39.9%,产业总规模5万亿元人民币。在互联网产业和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公民和各类社会组织的表达权有了前所未有的实现条件和途径,这一切都深刻地改变了社会交往方式和社会形态。
各种网络应用在带给社会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带来了许多困扰,在某些领域加大了社会运行成本,甚至影响到社会的正常秩序。在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方面,通过网络迅速传播不实信息,导致政府和社会公益组织声誉受损、社会互信度下降,不仅使国家安全受到威胁,而且使社会的有效沟通产生问题,影响社会的协调运行;在公民个人权利方面,个人信息被随意采集和利用,个人隐私被公开传播,个人的肖像被随意使用,公民的知情权受到商业利益的不当影响(如形形色色的网络水军和某些商业机构的“竞价排名”),对个人信息的不当披露,甚至导致普通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受到威胁。特别是在少年儿童保护方面,网络暴力、网络色情正在肆虐,远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而以青少年为主要对象的网络游戏的用户还在快速增长。
以上这些现象提示我们,对网络活动必须进行规范。
规范网络活动,首先要确立适当的规则。在实践中,许多网络活动失序现象的产生,是由于法律上、规则上没有明确规定,比如对于网络企业在提供服务中形成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其合理使用的范围就没有明确界定。网络是一个新事物,人们对于它各方面的特性必然有一个认识过程,所制定的规则也有一个不断优化的过程。但制定规则的指导思想应当明确。
笔者认为,加强网络立法,有三个基本出发点必须坚持。其一,全面保障公民个人的各项基本权利。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信息传播领域的规则必须把保障公民个人权利放在首位,才是真正的以人为本。在目前情况下,特别要注意全面维护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各项基本权利,特别是普通公民不受网络诽谤、网络欺诈、网络色情、网络暴力等不法行为侵害的权利。其二,坚定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这方面各类论述已经十分充分,在此不再赘言。其三,促进行业发展。尽管企业的逐利性是许多网络失范现象之源,但应该看到,企业是信息技术发展和信息服务的基本平台,没有企业和行业的发展,就不会有生产力的发展。
规范网络活动,还要加强对网民的技术知识普及和法律知识普及。近年来,不少网络违规行为和事件,是由于网络用户对网络特性不了解而发生的。整体而言,网络信息传播具有速度快、范围广,信息在网络空间(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公共空间)滞留时间长,且难以完全消除等特点,部分网络用户不了解这些特点,对发布网络信息的后果缺乏足够认识,导致了一些轻率、错误的发布行为的产生。还有一些网络活动的失序,源自部分网络用户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
规范网络活动,必须进行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社会管理模式,过于强调政府的管理职能,具体的管理工作往往落在分管部门。常常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分管部门势单力薄,不能达到必要的管理力度;二是大量社会管理资源部门化,相关部门过于强势。在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社会各类活动基本平台的情况下,仅仅依靠一个和几个政府部门以实现对网络活动的有效管理是不现实的。我们必须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社会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广泛组织、动员社会力量,通过合法的社会组织,参与到规范网络活动的过程之中。其中,公民网络监察组织、青少年保护机构、网络行业协会等都应充分发挥作用。在整体上形成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为主导、以政府部门为后盾的管理体系。
社会的信息化是无法阻挡的发展潮流,网络是信息传播的基本平台,基于这一平台的各类信息服务将不断创新,会随时给我们提出新课题,因此规范网络活动将是一个长期任务。我们不能期望规范网络活动可以毕其功于一役,而应当在不断实践、不断探索的过程中,本着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这三大原则,凝聚社会共识,持续优化管理规则,改进管理机制,扩大社会参与,最大程度地发挥网络的益处,避免其不利因素,使网络成为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
(宋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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