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铭生的观点隐含一个危险前提认可:刘双云的纵火行为并不完全是“可恨之处”,因为它仅仅是不到位的社会机制“逼”出来的。可是,有什么比不可复制生命的价值更大?丧失了对于他人无辜生命的尊重与敬畏,无论什么样的行为也都丧失了其本身的正当性。“强者愤怒抽刀向更强者、弱者愤怒抽刀向更弱者”,这句话或许可以用来描述低层生存者的真实状态,但无法构成漠视生命的强大逻辑。
事实上,诸如欠薪之类的生活难题对于每个人都是存在的,如果稍有纠葛,就恶向胆边生,那么社会的整体安全又何以保全。一味地去指责“社会”与“机制”显然有些极端化了,更应该追问的还是刘双云的人格缺陷与行事态度:他是否有着偏激的性格,他是否并不具备起码的维权意识,我们看到,欠薪后他完全没有求助于有关部门。
我绝不否定转型期现实中可能存在的不堪与不体面,它们需要被正视,但这并不能就可简单推导出:刘双云只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无道德上的罪恶感;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把所有的暴力与凶残都可归因于泛泛的“社会”与“机制”。我们每个人何尝不是机制的部分?我们是社会安全机制的一部分;是社会道德机制的一部分,也是欠薪等社会问题理性纠偏机制的一部分。把所有问题都泛社会化与机制化,而忽略个体者的恶,固然分析畅快,其实无助于事情真相的厘清与危险因素的消除,因为恶总是由具体的情况迥异的个人制造的。(王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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