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纪委书记黄先耀近日表示,广东正在粤北和珠三角地区各选择一个县和一个区,开展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并在一定范围公示的试点工作,“2014年前完成试点,并逐步推开”。(12月4日《南方日报》)
这无疑令人倍感振奋。一方面,此次广东省的试点是省级党委、政府统一规划部署的试点,不再像以往一些地方只是由市县低级别层面主导,因此,级别、档次均不可同日而语。
另一方面,放在全国大背景下观察,此次广东试点并非一个简单例行的试点,而是在十八大产生的新的中央领导层再掀“反腐新风”,强调必须“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语境下推进的试点。这样的试点,显然已不仅是地方层面的试点,更具有某种全局性的价值和意义。
因此,对于这样的试点,除了振奋之外,民众也对其作为“全国反腐倡廉排头兵”,在如何具体启动落实“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这一“反腐利器”的创制价值上,充满期待。
首先,“谁要公开”。结合社会现实,笔者期待并建议:其一,“领导干部”不应仅简单局限于行政级别,一些级别不高但手中握有重要公权力的官员,同样也须纳入公开范围,以防止“小官大贪”。其二,“领导干部”也不应仅限于党政机关,还应进一步延伸至国企、事业单位。其三,领导干部家庭成员的范围也要尽可能全面完整,除了夫妻,还应进一步包括父母、子女,乃至其他关系密切的血亲姻亲。
其次,“公开什么”。应公开的财产范围尽量全面完整,除了工资、补助等显性收入,还应包括礼金、人情往来等隐性收入;除了现金、存款等,还应包括房产、汽车、奢侈品等贵重财产,以及股票、股份、债券等非现金财产。
再次,“向谁公开”。试点层面的“一定范围公示”,或可暂时不全面彻底公开,但“一定范围”仍应是非内部、具有一定社会开放性的公开——至少应对所在行政区域的公众公开,并逐步从本地公开走向全国公开,从传统媒体公开走向网络公开。
最后,“如何核查、问责”。比如,应具体由哪些部门负责对公开财产进行核查?如何核查?一旦核查不实,对那些被隐瞒的财产,应如何定性,是视同“来源不明财产”还是“贪污受贿所得”?接下来,应如何启动问责,怎样问责?如果这些制度能够建立并健全,试点就不只是纯粹的“摸石头”,而是在为全面过河铺路搭桥。
■(职员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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