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化改革,既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也使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既使社会矛盾得到进一步化解,也使公正廉洁司法得到进一步保证。
从2010年10月1日起,一场被法学界称为“法官的自我革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3000多个法院全面展开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披露,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以来,已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以来,量刑依据更加具体、明确,有效促使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好地认罪服法。
作为司法公正性和合理性的标志,量刑规范化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其运行过程中的神秘感和抽象性,常常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极易引发合理怀疑。具体个案中,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现象也客观存在,影响了司法公正。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首先从程序上保障量刑的公正,提高量刑程序的透明度和量刑的可预测性。其次,规范裁量权,压缩“自由裁量权”,减少“幕后交易”。法学教授徐国栋曾指出,“法律规定的数量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大小成反比;法律的模糊度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正比;法律的精确度与法官自由裁量权成反比”。只有严格规范裁量权,才能避免“没有边界的权力”。
量刑规范化改革揭开了刑事司法活动的神秘面纱。传统的“估堆式”量刑方法,不但法官难以说清量刑过程和依据,当事人和老百姓也难以理解量刑结果是如何得出的。量刑规范化在具体案件的成功实践与适用,使司法公正得到了具体的落实。庭审公开、量刑过程公开、裁判结果的公开,有效引导了控辩双方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将解决部分人对法院量刑存在暗箱操作的质疑,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最终提升司法公信力,最大限度地消除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问题。从各地的试点来看,刑事案件上诉率、抗诉率、上访申诉率同比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如,井冈山市、延吉市法院等地法院刑案上访申诉率均为零,上海普陀区法院当庭宣判率、服判息诉率为100%。
量刑规范化、科学化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部分,是刑事正义的另一半工程。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而不公正的审判是毁坏法律。”量刑公正是量刑的基本价值理念,也是量刑规范化的终极目标所在。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核心之一,即是对量刑的情节和刑罚的法定幅度进行技术上量化,它不仅仅为犯罪者提供了一个所受刑罚的预期,还在一定程度上做到此时此地所发生的犯罪与彼时彼地所发生的相同犯罪受到大致相同的刑罚惩罚。
量刑规范化改革,破解了秘而不宣的量刑“暗箱”,将酌定量刑情节予以固化,统一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缩小了法条的“弹性”,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既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也使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既使社会矛盾得到进一步化解,也使公正廉洁司法得到进一步保证。随着社会发展及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公众期待刑事司法不仅要定罪准确,还要量刑公正;不仅期待量刑实体公正,还要求量刑程序正当;不仅要求量刑规范,还期望量刑透明。所以,还应进一步提高量刑过程的透明度,充分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朱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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