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6日经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为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这部法律指出,精神障碍的鉴定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做出判定,并明文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精神病冤案”不时见诸报端,一次次让我们看到,将一个正常人变成“精神病”竟然如此轻而易举。精神病的治疗不同于其他疾病,患者入院多是非自愿的,治疗过程中还可能被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为防止意外甚至需要被施以人身约束或隔离等。所有这些治疗特点决定了,如果不加以法律规范,就存在被滥用的危险,甚至可能对无辜的人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病鉴定主体已有明确规定:必须由有省级政府颁发的资格证书,或者指定的专业医疗、鉴定机构进行。但规定同样仅限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领域依旧一片空白,由此直接导致了这样一个问题:精神病鉴定应该遵循怎样的规范程序?鉴定者应当具有怎样的专业技术要求?如果鉴定结果失实,如何划分责任归属?最后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对于那些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的人应当如何处置,以及住院期间患者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如果说上述内容是为了避免“精神病冤案”发生的话,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对于维护公共安全同样重要。因精神病易复发、治疗开销大,大部分治疗费用又都由患者本人或家属负担,因此许多患者及家属由于无力承担高额的费用,而普遍采取消极应对的态度,从而对社会的安全构成威胁。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我国已于日前逐步推广实施艾滋病免费治疗措施,出于同样的考虑,有必要对那些无力接受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实施免费治疗,而这首先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济投入、完善救助体系。
实际上,为了建立健全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机制,武汉、上海、杭州等地已相继通过地方立法手段进行了探索,这些地方法规无一例外地提出了“公益补偿制度”,这不仅意味着精神病患者伤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而且也意味着当其监护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政府将最终为之买单。这些做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于地方积累的先进经验,不妨予以吸收借鉴。
《精神卫生法》能否达到人们的满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个方面——规范鉴定程序,避免“精神病冤案”的发生;保障财政投入,减少精神病患者伤人事件。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众远离恐惧,从而在关心呵护精神病这一特殊人群的同时,使我们的公共安全更加有所保障。(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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