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规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碍、是否需住院治疗,应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精神科门诊。草案还新增了精神障碍患者财产安全不受侵犯规定。(10月24日《新京报》)
俄国作家契诃夫在其小说《第六病室》中曾塑造过一座阴森恐怖的精神病院。就连小说中的医生,也因为同情病人,和病人交谈,而被上司认定为患上了精神病,被强制关入院中,悲惨死去。
类似景象不仅存在于小说之中。近年来,一些正常人因上访“被精神病”的案例屡屡发生,甚至因为家族财产纷争而被家人送入精神病院的,也并不鲜见。从这个意义上说,此番精神卫生法草案的出台,明确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充分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力图避免正常公民“被精神病”。
但是,精神病人住院究竟如何实行自愿原则,是否意味着收治精神病人一定要经当事人的同意,恐怕同样值得商榷。有统计显示,精神分裂症患者暴力风险比正常人高4~7倍,那么,要保护公众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在充分尊重精神病人权益的同时,的确也需要对重症精神病患者进行必要的干预治疗与行为限制。而重症精神病人连自己的情绪和行为都不可控,发生了暴力行为都可以无须担责,是否住院全由精神病人决定是否具有可行性,自然也就需要被打上个问号。
事实上,假如精神病患者的意愿被视作理性,外部干预需要依据患者自愿行事的话,恰恰说明这位患者还有自我控制和行为能力,其危险性也未必高到要入院治疗和限制行为的程度。而对于重症精神病患者,则很难有这样理性的自愿。从这个角度来看,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的自愿原则,本身是自相矛盾的。
在这方面,不妨借鉴下美国经验:只有在精神病人病情极为严重,不进行治疗会危害到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时,才能对病人采取强制入院治疗。此外,美国对此还形成了一套严格的法律法规,并有相应的监管机构。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必须向审查委员会递交治疗机构资料、诊断证明、病人意见书(无论同意或者拒绝)、监护人、家属意见书,经过审查委员会批准,才能对病人进行强制性治疗。而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包括精神专科医师、心理医师、护理师、社会工作者、病人权益促进团体代表、法律专家等。通过不断立法调整相关政策,不但减少了正常人“被精神病”的可能,还促成了精神病患者权益保障的不断提高。
中国不妨多借鉴下他国在精神病患者权益保障方面的经验,而不是从“被精神病”这一极直接跳到“入院自愿”的另一极。(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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