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规定,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义务种植3棵树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植树绿化任务。逾期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责令缴纳绿化费,可并处应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两倍罚款。(10月18日《哈尔滨日报》)
从历史成因来看,绿化费确有其一定的合理性。1982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颁布,其中提到了收取绿化费的问题。但这个规定既不强制,也没有形成“国标”,要求各省视情况而定。以此来看,收取绿化费其实是有法可依的。
但就绿化费而言,其实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必要对此进行重新审视。按照现代行政理念,植树造林与修建公路、铁路、城市绿化带、公共活动场所一样,都属于政府的公共服务范畴,换言之,植树造林就是政府的责任。对公众而言,其作为纳税人,在其各种纳税项目下,其实已经包括了对公共设施的费用,即绿化费已经涵盖在其中了。
换言之,植树是政府的责任而非公民的义务,那让公民去植树,就只能是鼓励性的而不能是强制性的;而当公民纳税之后,再征收绿化费,就属于重复征税了。更何况,这种绿化费及其后续的绿化罚款,又用在何处?似乎没多少地方是公开透明的,这般氛围之下,更增添了公众对绿化费滋生腐败的怀疑。
退一步说,即便需要鼓励公民植树,在农村的人尚且好说,有地方可以种树,但对身处城市的人来说呢?即便有心植树,又哪来的外部条件?又去哪儿植树呢?当植树条件没有营造好,当植树的后续保护与维护工作没有提及,只有义务植树的要求及不植树要缴纳绿化费与绿化罚款,难免让人将其联系到乱收费。
就如同义务献血如今已经演变成自愿献血一样,一些计划经济体系留下的“公民义务”,需要与时俱进了。而绿化费,是不是也该与时俱进取消呢?毕竟,按着现代行政理念,植树已经不是公民义务,而是政府责任了。(杨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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