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16日深圳保钓游行中,来自河南周口农村的李某成了警方通缉的暴力砸车者。事后,他说:“如果当时发生战争,哪怕让我当炮灰我也愿意。”而李某曾是个老实勤快的保安,热心做义工。几乎所有认识他的人,都很难将他与“违法”、“犯罪”、“拘留”这些词联系起来。(10月17日《中国青年报》)
不怀疑李某“爱国”的真诚,也不怀疑李某平时是个“好人”,可为什么“好人”会违法作恶、在游行当天暴力砸车呢?这不仅需要他个人深思,也值得整个社会反思。
在我看来,首先是教育的缺失。教育要着意告诉人们如何识破谎言,不仅是他人的谎言,还有自己的谎言。“爱国”和“守法”是不冲突的,当某些打着爱国旗号的行为违犯了法律时,那肯定是其中夹杂着难以言说的私货了。西安砸伤日系车主的蔡洋以“我是爱国”自辩,北航打人教授韩德强的“大象走路哪顾得了蚂蚁蟑螂”之论,即是如此。
校园教育也没有告诉人们如何在脑中绷紧弦,抵抗群体情绪的同化。在集体行动中,人的情绪容易被点燃,尤其是在“爱国”、“自由”等口号的感召下,个人的责任虚无化,易受到他人影响,由于有了“替天行道”的虚幻正义感,又有了“法不责众”的底气,违法行为就容易发生。
其次,是常识的断裂。爱国应先爱国民,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爱国才不至于成为害国,这本是常识。其实,早在五四运动时,时任北大教授的梁漱溟先生就强调“每个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超越于法律之上”,胡适后来也有“万国之上还有人类在”的振聋发聩之言,遗憾的是,那些常识和教训在经过了时代的变迁后,多被世人所遗忘。
最后,是政府的不作为。几年来,“爱国”游行屡有发生,对于此类群体性活动,政府本应及时拿出有效的应对措施,可在个别地方,砸车打人的事件还是发生了多起。虽然在西安受重伤的日系车主李建利放弃了对公安局不作为的起诉,但这并不意味其责任就不该被追究。如何补偿受损民众、如何界定公安机关在游行中的责任应尽早提上日程。
该反思的不仅是打着爱国旗号砸车伤人的行为,还有这种行为背后的深层逻辑。打人砸车者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但需要“补课”的,不仅是他们。(韩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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