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春春城街道城郊村部分村民因为2003年未参加新农合,被村里开除“村籍”,选举权、村民福利待遇被剥夺。村民为此上访多年无果。近日,当地官员称,村委会的做法是错误的,将尽快协调处理好此事。(据《南方农村报》)
新农合本是一项惠民工程,也是自愿参加的,以此为理由开除“村籍”,是完全违法的,是与宪法和法律完全背离的,还意味着依附于村民身份之上的权利被完全剥夺,其应享受的选举权、福利权也完全丧失,导致这一行为产生的原因值得剖析。
当一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并有了量化指标之后,就很容易步入行政强迫的陷阱中。新农合的高参保率,部分地方达到100%的高指标,背后还有着诸多的故事:一些地方为了完成任务,要么大量作假,比如先由村集体垫付,然后采取报假账的方式套出来;还有的地方,就采取开除“村籍”的做法实施强推。
虽然在法律上,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机构,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但在实际中,自治组织的行政化倾向十分严重,自治组织的性质也逐步朝着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方向变化,不但要完成大量的行政分摊任务,比如各种税费的征收,各种基金的收取,以及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等方方面面,而且其决策和管理受到各种干扰,导致许多违法现象不断发生。
所以,只有解决了村民自治行政化倾向这个问题,让自治权得到回归,开除“村籍”的违法行为才会失去市场。(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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