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空难真相的还原,这不仅是对遇难者家属的最大告慰,也直接决定着各方责任的厘定,以及原被告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
时隔八年,包头空难索赔仍处于“现在进行时”。10月9日,这起国内首例空难集体诉讼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作为公平、公正的仲裁者,法院如何开启空难民事赔偿领域的正义先河,堪称意义重大。
此刻,相较于对生命无价的感慨,以及人均四百余万的索赔数额,更为关键的,是对空难真相的还原,这不仅是对遇难者家属的最大告慰,也直接决定着各方责任的厘定,以及原被告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毕竟,法庭是一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地方。
令人遗憾的是,恰恰是在事实认定上,从媒体报道来看,真相目前依然扑朔迷离。
比如,对遇难乘客的赔偿限额,从2006年为界,从7万元到40万元,是一个巨大跨越,但相较于国际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目前赔偿数额依然偏低。也正是基于这一考虑,2004年包头空难后,东方航空公司没有按照当时7万元的赔偿标准,而是给出了21.1万元的赔偿数额;2010年伊春空难后,河南航空公司也没有按照40万元的赔偿标准,而是给出了96万元的赔偿数额。不管是双方博弈也罢,抑或是良心发现也好,实际赔偿突破法律限额的现象,值得立法者深思。
就本案而言,重心显然不仅仅是对现行法律的反思问题。需要明确的是,上述赔偿限额,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体现了对乘客相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反之,根据我国《民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如果有证据表明,航空公司存在过错,那么40万元的赔偿限额就有可能被突破,遇害者家属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也能获得相对合理的赔偿;同样,如果航空公司没有过错,那么,个案只能适用现行法律,遇害者家属也不能以生命无价漫天要价。
这就是事故调查报告的价值,也是我们强调真相的意义。没有真相,何来公平?没有真相,何来和解?在这个意义上,弱势的一方应该意识到,真相是自己的道义起点;强势的一方更应该明白,唯有从真相出发,才能不被法外责任绑架。当然,对相关调查机构来说,如何尽快给出真相,这更是一个职业责任的问题。
(马望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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