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日前出台《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要求:“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若用人单位未按期足额支付工资,将由人社保障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9月19日《西安晚报》)
乍看上述条文,人们肯定会认为这个“新规”好得很,有利于保障农民工薪酬权益,难怪网上有些掌声。我以为,那些叫好者,是知其一不知其二。依我观之,陕西现在出台这个文件,不仅不应该受赞扬,相反需要问责。因为他们亵渎法治,漠视劳动者合法权利。
须知,早在2004年12月1日,国务院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其所指的“下列行为”,第一款是“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第二款是“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厢对照,陕西的“规定”把国务院的“条例”大大“缩水”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标准,中央规定是“50%以上1倍以下”,而陕西却规定“25%”。“地方法规”随意篡改“中央法规”,实属“大逆不道”。其客观效果只能是,纵容欠薪恶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至于陕西规定:“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处以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这尽管对于欠薪行为有一定的震慑和惩戒作用,即便当真罚款,罚款再多,也是人社部门的“小金库”收入,他们会全额上缴国库吗?因为目前行政罚没收入“自肥”的现象还相当普遍,就是真的上缴了,也会按比例“返还”,而劳动者却落不到分文。为什么陕西要压缩对劳动者的赔偿金的标准,增加罚款项目?其“偷梁换柱”的目的,人们有理由怀疑与增加部门收入不无关系。如果是从加大打击欠薪行为考虑,那就应该在执行国务院《条例》向劳动者加付“50%以上1倍以下”的赔偿金的同时,再增加处罚条款,使劳动者的利益不致于受损失。
更为严重的是,陕西无视中央政府的法规,让其“空转”多年。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陕西居然时隔近8年之后才出台地方法规予以贯彻,而且大打折扣。正因为他们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消极怠慢,致使其近年来,欠薪事件层出不穷,媒体时有曝光。譬如,西安大洲工程公司拖欠拖欠农民工工资500多万元(2008年4月22日西部官方网);118名农民工讨要被拖欠的工资,遭300余名暴徒围殴,30余名农民工受伤,9人重伤(2010年8月2日中新网);宝鸡市乐万家陶宝国际商城拖欠300名职工工资167111元,经省长批示得以解决(3月28日人民网);一名女子为了讨要7万多元欠薪,爬上30米高的塔吊上被冻僵,警方施救才使其脱险(1月4日土地资源网)……
法律法规在地方“空转”的现象,并不鲜见,包括中央有关部门在内不少地方都存在这种情况。这与构建法制社会的大方向,背道而驰,必须革除。首先,国家公布的法律,上上下下、方方面面都必须从施行之日起落实兑现,不能允许“空转”。其次,如果一定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出台配套法规的,那也应从急从快“跟进”和兑现,不能久拖不决,影响国家法律法规的落实。出台配套法规要定个时限,超过时限的,应追究有关方面不作为的责任。(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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