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土归属问题是战后国际秩序的核心和基石。日本一面公然否定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严重挑战战后国际秩序,一面却指望在联合国讲坛靠耍小聪明混淆视听,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购岛”闹剧以来,日本不仅拒不认错,而且幻想通过多边外交场合为其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恶劣行径开脱。据日本媒体报道,日本首相野田佳彦计划在出席联合国大会时就领土领海问题阐明日本立场,希望通过展示所谓“遵守国际法”的姿态向国际社会展示其“受害者”的形象。
任何对联合国历史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联合国的成立及其相关原则的确定源自各国“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的意愿,反映了人类社会对战争的反思,是二战后国际秩序重建的基石。
日本长期非法侵占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拒不承认钓鱼岛主权存在争议,公然质疑《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国际法效力,牵强附会地将《旧金山和约》和美日“归还冲绳协定”作为其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依据。日本一面公然否定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严重挑战战后国际秩序,一面却指望在联合国讲坛靠耍小聪明混淆视听,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1943年《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窃取于中国的领土”应归还中国;1945年《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确认“《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因此,按照《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因系“日本窃取于中国的领土”,业已回归中国。这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同盟国接受日本投降的重要前提,也是同盟国人民付出重大牺牲换来的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成果。
白纸黑字,难以否认。日本于是妄称《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同盟国单方面宣布,缺乏国际法效力。但这不过是日方的诡辩。事实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由美、中、英三国首脑达成;对结束对日战争以及战后处理领土、战争赔偿、财产等重大问题作出了原则性安排,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看,都具备国际条约的地位。需要强调的是,1945年8月10日日本乞降照会、8月14日日本天皇投降诏书及9月2日签署的日本投降书均明确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使之成为同盟国与日本之间的协议,日本投降书还因此被收入《联合国条约集》。可见,《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不仅构成同盟国与日本之间结束战争状态、构建亚太战后国际秩序的法律基础,而且为战后同盟国与日本签订一系列多边及双边和约提供了正当性与合法性,其国际法效力不容置疑。
日本谎称依《旧金山和约》和“归还冲绳协定”钓鱼岛属于日本,是混淆视听的又一招数,同样站不住脚。中国作为战胜国却被排除在旧金山和会之外,《旧金山和约》对中国没有拘束力,不能为中国创设任何权利和义务。在中国未参加的情况下,《旧金山和约》涉及中国领土的任何规定都是非法和无效的。《旧金山和约》规定的托管范围根本不包括钓鱼岛。美国擅自将托管范围扩大至钓鱼岛,后将该岛“施政权”“归还”日本,这种私相授受的行径理所当然地遭到中国政府的坚决反对。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在签署“归还冲绳协定”后声明对钓鱼岛主权争端采取中立立场,此后亦表示有关争议应由中日双方解决,这也证明无论是《旧金山和约》还是“归还冲绳协定”均不构成钓鱼岛属于日本的法律依据。
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也不愿提及中日之间的双边协议。由于《旧金山和约》对中、苏等非缔约国没有拘束力,这些国家与日本之间处理结束战争状态及战后问题必须通过双边协议解决。日本继与苏联、韩国等非缔约国签署相关双边法律文件后,又与中方先后签署《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实现双边关系正常化。上述双边法律文件是《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框架下建立的亚太战后国际秩序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日方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明确承诺“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规定”,《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也确认“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在此有必要提醒日本,《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适用于解决中日战后安排的双边承诺,必须信守。
领土归属问题是战后国际秩序的核心和基石。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规定和精神,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归属中国,这是不争的事实。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所作所为,不仅背弃了在《中日联合声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对中方的承诺,而且试图从根本上推翻《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确立的战后解决领土问题的基本原则,否定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公然挑战战后国际秩序,势必引起亚太乃至全世界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的高度警惕。(钟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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