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过两次修改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同时,河南洛阳24岁青年刘文波下水救人牺牲,却被当地认定不属于见义勇为,引来舆论侧目。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围绕见义勇为的话题讨论,主要集中在“什么是见义勇为”以及“如何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两个方面。而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国家褒扬与奖励,长期依靠地方立法的各自为政,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省份均出台奖励见义勇为的规定,但各地规定标准不一、千差万别。譬如此次河南刘文波“被无法认定”见义勇为的荒诞事,便源于当地省市两级对见义勇为采取了极端狭义的界分,只有“公民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重大自然灾害作斗争的行为”。
与之相比,广东此番公开征求建议的《见义勇为条例》,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较为宽泛的规定,即“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该定义基本符合对见义勇为的社会共识与立法趋势,值得肯定。2012年7月,国务院转发七部委《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对见义勇为行为也有初步认定,即“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自此,全国范围内对见义勇为的认定,从执行层面观之本不应当有大的争议,目前引来争议的一些个案,实质上或是各地对国家政策执行力度的差异。
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障,目前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往往重“奖励”而轻“保障”,甚至是一些基础医疗、救治保障,也极容易出现推托、不到位的情况。所谓“英雄流血又流泪”频现,也多在这一层面。应当说,广东在褒扬见义勇为立法方面,一直算勇于作为。此次又将1998年出台的地方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不仅是立法层级的上升,也可视为加大对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力度的一种努力。必须首先切实确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救助无后顾之忧,在此基础上此次新增对见义勇为人员就业、社会救助、住房,甚至是户籍的保障措施,作为对七部委“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通知相关要求的呼应,其实施效果或值得期待。
当然也需要提醒,类似专门立法在当下的一个困境或还有立法措辞的宽泛导致执行力度不够。此番广东修法已剔除不少宽泛用语,但在户籍优待条款中,仍存有诸如“事迹突出”的表述,包括草案文本多处出现的“优先考虑”措辞,将极有可能增加操作中的衡量难度。另外,在诸多实质性奖励与保障措施不断加载于见义勇为之上的同时,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程序是否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无明显疏漏,愈发显现出其重要性。
让见义勇为者多份底气,这需要地方的继续勉力探索,但其核心依旧在于全国统一立法的缺位。目前,《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已上报有关部委,而国家立法程序的实质启动与推进,显然将更值得争取和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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