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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川:社会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符合民意

2012-09-01 09:43 来源:大河报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民诉法修正的一大亮点,它意味着社会组织发起公益诉讼师出有名,有法可依,但是确定的诉讼主体——“有关组织”的说法过于含糊,不好操作。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8月31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专家认为,这一条款的确立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详见今日本报A02版)

  近年来,公益诉讼渐为人知,比如郝劲松状告铁道部拒开发票案,李刚状告全国牙防组虚假认证案,前不久北京“自然之友”等公益组织就云南曲靖铬渣污染提起公益诉讼等。公益诉讼维护的不是某一个特定人的利益,而是维护公共利益,与每个公民都息息相关,特别是当下,有的地方公权力失控,视公民权益如无物;一些垄断企业傲慢侵犯公民权益而不自省,公益诉讼应该得到更大范围的实践。

  遗憾的是,公益诉讼虽然在一些地方有了司法实践,但步履艰难,踉跄前行,常常遭遇立案难、取证难,更不要说胜诉了。究其原因,公益诉讼缺乏立法支持。具体而言,修改前的民诉法并没有赋予公民或社会组织公益诉讼的权利,由于社会组织不具备原告的资格,因此公益诉讼行进缓慢,败多胜少,甚至连立案都难以实现。

  如今,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民诉法修正的一大亮点,它意味着社会组织发起公益诉讼师出有名,有法可依,这必将激励更多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发起公益诉讼,不仅有理由维护公共利益,改善我们生存的环境,还将推动公权力依法行政、相关企业遵纪守法。

  不过,需要提及的是,尽管公益诉讼已被纳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也确定了诉讼主体——有关组织,但“有关组织”的说法过于含糊。权威统计显示,目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有462000多个,其中25万左右的名称叫“社会团体”,约20万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有2000多个是基金会。这46万多家社会组织,不可能都具有发起公益诉讼的资格。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认为:“哪些组织能够适宜提起公益诉讼,我认为有关部门可以事先商量一个办法,划个杠杠。”划杠有必要,但是门槛不宜过高,否则仅有少数的社会组织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或将影响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

  一方面固然应明确公益诉讼的具体主体,另一方面也应该强化监督措施,以遏制相关法院故意不立案,或给立案人为制造障碍。

  此外,公益诉讼的一大难题是取证难,如何破解亦需关注。比如,公益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在调查云南曲靖铬渣污染时就颇费周折,据报道,该组织志愿者决定实地走访铬渣堆放地,但遭遇企业保安的拦截,还抢走了调查人员的相机和录音笔。最终,经过警方的协调,志愿者们拿回相机和录音笔后,发现照片和录音都已被删除。如果无法取得核心证据或有效的佐证,即便法院立案了,但难以胜诉。

  当然,更应该看到,发展的中国需要更多的社会组织和公民挺身而出捍卫公共利益,飞速向前的时代也必能催发更多的人葆有权利意识,关心我们的生存状态。公益诉讼不会一帆风顺,但只要公民精神不老,建设美好家园的脚步不停止,公权力就会变得节制,一些伤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就会有所畏惧。(秦淮川)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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