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是解决“因病致贫”问题的最有力措施。不过,“大病”的种类有哪些,报销的具体流程如何,这些都有待及时细化,变成民众看得见的“实惠”。
昨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正式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今后,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标准时,大病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一场大病足以“消灭”一个中产家庭,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只能望医兴叹,类似悲剧在我们的身边不断上演。唯有通过大病医疗保障进行有力“兜底”,才不至于使公众在大病风险中孤立无援。无论从政府义务的角度,还是从医保本意,尽快补齐大病保险这块“短板”,都是非常必要的。
事实上,开展大病保险,并不需要政府财政太多投入,甚至也不需要额外增加公众的缴费负担,而更多只需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让原来躺着不动的“死钱”变成可以造福于社会的“活钱”——将基本医保基金累积结余资金投入到大病保险,就有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现在的大病保险正是这样来设计的: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需要民众个人再额外缴费。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医疗费超过当地年人均收入的“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标准时,大病保险实际报销的比例将不低于50%。而且,这个最低报销标准,显然还有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往上调整的空间。
相比基本医保,这次大病保险政策还有一个亮点,是由商业保险机构来承办。公共服务与市场机制的结合,如果能够监管得当并且做到公开透明,势必能更好发挥市场竞争在提升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既能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提高医保经办效率,还能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经营的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统筹层次。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大病保险既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自然要涉及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寻租问题,以及商业利益侵蚀参保人利益的“自肥”问题。因此,从招标投标到资金流转再到年度收支等,都必须始终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毋庸置疑,开展大病保险是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迈出了有力一步,公众期待这一好政策尽快“落地”,变成看得见的“实惠”。目前看,《意见》只是提出了原则性、框架性要求,诸如“大病”的种类有哪些,报销的具体流程如何,这些民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尚未见详情。具体工作仍需“充分结合地方实际,以地方为主,发挥地方的能动性”,这无疑增加了变数。
其实,考虑到各地大病医疗费用总体趋同的现实,大病保险未尝不可一步到位实行全国统筹,也好为将来基本医保实现全国统筹进行开路探索。(新京报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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