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的湖南永州“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近期有了两个指向对象不同的“结果”:其一是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几被告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被告人秦星等的死刑判决正由最高法依程序复核;其二则是受害幼女的母亲唐慧因“闹访、缠访、扰乱单位和社会秩序”,日前被永州市公安局处以劳动教养一年半的处罚。昨日晚间,唐的律师告知南都记者,其已获得家属对行政复议的授权。
事情已过去数年,公众或已对本案的情况少了印象,但却仍不难想象,11岁幼女被强奸、被逼“卖淫”的恶性犯罪,于受害幼女家庭而言会是怎样的刻骨铭心。本案的司法程序走得并不顺畅,湖南省高院曾在2008年8月、2009年10月两次撤销本案原判,发回重审,永州市中院先后作出的三份判决,对一干被告的刑责随着两次撤销原判而逐渐加重,多名被告从有期徒刑改判无期徒刑。
再往前追溯,本案发生伊始,各种艰难便伴随受害人家庭。得知11岁幼女被逼卖淫,受害人母亲只身将女儿救出,却在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里遭遇当地警方“无人受理”的不作为对待———直到唐慧“以死相逼”,警方才正式立案。后在湖南省公安厅领导直接批示下,永州市公安局才成立了专案组彻查。但到今天,本身涉嫌奸淫幼女的所谓“嫖客”依然未领刑责,永州警方更涉嫌为被告伪造立功材料,由冷水滩看守所出具的被告解救自杀者的所谓“立功证明”,在当庭遭遇被救者的否认,该伪造证据之罪至今无人为此担责(《东方早报》6月27日报道)。
据今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在昨日永州公安局官方微博的回应中(后被删除),对伪造立功材料的指控使用了看守所的证据材料,但该材料在最终的法院判决中却已被否定,间接证明“警方帮被告人做假立功”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在其公开回应中,还有不少措辞混淆了法律的基本常识,比如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民诉求,不论内容如何,皆应交由法院予以判断,案件侦查机关径自给出“无理要求”的认定殊难理解。更何况,梳理本案来龙去脉,或许并不难于读懂受害人母亲唐慧的动机。很难想象,如果没有这位母亲“为女儿讨回公道”的执著申诉,永州相关部门对本案的处理会是怎样,甚至能否成为一个案件都将打上一个问号。也许可以说,正是受害人母亲的各种“无理要求”,督促着法院对案件认定的修正。
而今,对受害人母亲的处罚理由,却貌似也是因为这份执著。案子多年看不到结果,受害人家属的心力交瘁,常人很难完全体会,眼见至今仍有人员未被追究,受害者一方的各种申诉与缠闹,更像极了一种祈求。现行《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具体到本案,唐慧不间断的申诉、检举行为,不少已被法院最终判决所认可,其属于表达方式的细节问题,是否要被后续追究?
一打就是几年的官司,足以令一位母亲乃至一个家庭心力交瘁,但司法裁量所应当给予公民的那份对正义的确信,必须如期到来。永州“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一拖多年,几次判决结果的变化如果可以被看做是司法自我修正的过程,则受害人母亲的锲而不舍在其中是否充任了一股督促司法进取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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