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李少红与何平在微博中呼吁,将“导演是影片作者”一项写入条文中,为国内广大电影导演维权。他们是以中国电影导演协会会长和秘书长的身份发出的呼吁,此事缘起导演张杨的一个提议。李少红在微博中称,协会已向相关部门提交了修正提案,明确了导演的诉求:1、导演应该是影视作品作者;2、作者应该拥有二次获酬权;3、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延续至70年。何平则希望国内导演能团结起来集体维权。
确如李少红所说,如果立法部门能采纳导演协会的这些建议,确属“改写历史”之举,但显然有很大难度。影视是综合艺术,它需要很多专业人才的共同合作,才可能完成创作。一部电影中,既有编剧和导演,也有摄影、作词、作曲等,还有投资与经营作品的制片人。大陆现行的《著作权法》一直承认“导演是影片作者”,只是影片的著作权并不归属导演。
对于影视的著作权归属,英美和大陆法系的国家认知有差别,英美法系重视著作权的经济利益,所以自然人和法人皆可成为著作权人;大陆法系认为作品是创作者人格的一部分,只能以自然人形式存在,所以更重视创作者的权益。但由于拍摄电影需大量投资,存在很大商业风险,而其他专业人员多属于付酬工作,所以这些年大多数国家都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制片人,不仅英美法系的美、英、澳大利亚,就是有大陆法渊源的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影视著作权也是如此。大陆法系的法、德,虽认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参加电影创作的每个人,但由于这种观点不利于电影交易,欧洲电影的衰退、美国电影强势其实与此有一定关系,所以这些年也有所改变,既认可创作者的著作权,但同时视这些权利已转移给制片人。
从这些不同的法律规范来看,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主要有三种观点,导演、制片人、或参与创作的所有人共享著作权。三种观点都有其理论支撑,但都不完备。对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伯尔尼公约》是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它也只是规定电影作品的版权问题由各国自己的法律来规定。大陆现行的《著作权法》是1990年颁布的,借鉴的是大陆法系的观点。在此之前,大陆基本没有知识产权的意识,很多电影都完全没有个人署名。现行的《著作权法》认为影视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作词、作曲等都视为影视作品的作者,并享有署名权,有权利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从现行法律可看出,法律虽承认导演是影视作品的作者,但只是作者之一,并非唯一作者,只是著作权属于制片人。从李少红与何平的呼吁来看,他们是想让法律承认导演是唯一作者,或者说著作权归属导演。这个要求从目前电影产业的现状来说,显然不可能修改,如此一改,不仅影响到未来的电影版权交易,制片人、编剧等也不会答应。
目前《著作权法》对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分析起来,要点主要是: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属于制片人,所以制片人无论以何种方式使用影视作品,不再需要导演、编剧、作曲的许可。如果出现影视的著作权被侵犯了,也只能由制片人来主张权利,导演编剧等没有向侵权人索赔的权利。但影视剧中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如果著作权被电影以外的方式侵犯了,比如电影音乐,应当说作曲者还是有权向法律主张自己权利的。只是法律对此规范得不清晰,所以也极少看到主张这类权利的官司。
这样的立法,虽说偏重于制片人利益,但目的是为了保证制片人在不受他人干涉的情况下,可自由、独立地使用影视作品,这也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如著作权归属过多,不利于提起制片人的投资兴趣,自然也就不利于电影产业的发展。但相对来说,这也易导致导演、编剧等行业的收益与有些电影的高收益不成比例。严格说来,收益与风险是相对的,导演等虽说收益小,所承担的风险也很小。如今一些知名导演,也通过合同的方式参与到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分享中,法律显然对此并没有限制。
李少红与何平的呼吁,虽然很难被立法机构采纳,但至少表明影视界的著作权意识在觉醒。对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来说,比确定影视作品的作者更重要的,是如何规范大量著作权保护的实施细则。只有这样,这部新修改的法律才可能在现实中,真正起到保护著作权的作用。(文化学者 叶匡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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