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今年6月底,全国有16个省份对外公布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约为19%,与去年全国平均22%、前年全国平均22.8%的增幅差出一些。最低工资为什么不能上调得多一点?地方政府是不是为企业考虑得太多、为劳动者考虑得太少?许多人有类似疑虑。
这些疑虑最终指向一个问题——最低工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是“一把手”拍脑袋一锤定音?是相关政府机构关起门想出来的?是劳动者与企业、政府协商确定?还是企业向政府“公关”后的结果?这些都不是,最低工资的变动有法律依据,数额的确定更有一套严格的测算体系。
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实施,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涨一次。各地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纳入考虑的因素有:当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准等。这些数据的变化都会对最低工资的高低产生影响。具体的测算方法有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比重法是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再统计出其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赡养系数,加上调整数。恩格尔系数法是根据有关数据,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再乘以赡养系数,加上调整数。得出数据后,再参考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看是否处于这一区间。
可以看出,当经济增速放缓(今年上半年我国GDP增速7.8%,较过去两年明显滑落)、物价涨幅缩小(上半年CPI增长3.3%)、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减速,测算出来的最低工资标准增幅,肯定比不上前两年GDP增速10%左右时的增长水平。
不过,还是有人说,既然要关爱低收入群体,何必搞复杂的测算体系,为什么不干脆让最低工资涨得更快更高?对最低工资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国际上一直有争议。最低工资是把双刃剑。提高得过慢过少,会影响低收入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水平,甚至出现用工荒,但也决非越高越快越好。工资是劳动力市场价格的体现,会引导用工单位和劳动力围绕其变动调整各自的供求行为。如果政府部门对工资进行的人为干预过多,可能会导致市场信号失真,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高于实际的市场工资水平。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减少对劳动力的雇佣继而造成失业,对劳动者不利;也可能劳动者为了就业和企业暗地里达成协议,低于最低工资也愿意干,使最低工资形同虚设。过于频繁的调整,还可能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行。这并非为企业说话、不为劳动者说话,劳资双方在很多情况下不是完全对立。
为低收入者呼吁、向低收入者适当倾斜,在当前“强资本、弱劳动”的情况下极其必要,但仍应依托于规范的制度。这既可以避免对市场不公平现象听之任之,及时调整最低工资以保护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又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上充分尊重市场准则,避免政府随意决策而对经济效率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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