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直未引进“个人破产制”,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在中国目前的财产申报、征信机制的面前,贸然引进个人破产制度,可能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目前相关的债务豁免、民事诉讼中的执行终结等制度,则尽量避免了债务人要一辈子还债不得翻身。
去年7月,北京市怀柔区的一座桥被一辆超重110余吨的大卡车给压垮了。近日,司机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怀柔公路分局经济损失1556万余元,车主父子负连带赔偿责任。
千万元的债务,意味着张家父子一辈子都要背上极其沉重还债包袱,可能再也没有重新做人的机会了。这不由让我们反思,中国大陆能否引进“个人破产”制度,给那些无力还债者一个机会?
在古希腊,如果一个人还不出债,他自己和妻女就要当“债务奴隶”,以劳动还债。古犹太人的传统中还不出债的,也需要强制劳动,但每七年是一个安息年,对族内人的欠债,可以一笔勾销;每七个安息年,共49年就是一个禧年(Year of Jubilee),对族内族外全都免债,所有奴隶得到解放。这种债务到一定年限得到豁免的精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今的破产制度。
近现代的《破产法》从对债务人的惩罚,慢慢演变为豁免制度。1570年的英国《破产成文法》规定:债务人逃到外地、离开原住所,就构成欺诈,可启动破产,由法官变卖他的产业,在所有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均分;并把他投入监牢,还要被戴枷示众,被割掉一只耳朵。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人们开始认为破产者本身也是可怜人,对他们无休止的监禁,也没给债主带来什么好处。18世纪初制订的《安娜破产法》开始对破产者实行免责主义:诚实的资不抵债者,可予以免责。之后,现代的破产法,逐渐保障债权人权益向保护债务人转移。
1978年,美国破产法更是把消费者破产纳入其中。如今,国际上的个人破产案件在整个破产案件中占了绝大多数。据美联社2009年4月13日公布的统计,在2008年美国申请破产保护的企业和个人总数近120万,其中大多数是个人破产。
2006年,中国颁布了《企业破产法》,但该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但对于个人破产问题,该法没有规定,所以这部法律被称为“半部破产法”。这被很多学者看作中国法制不健全的表现。特别是最近几次房产调控中,发生了断供风波,以及2008年汶川地震中大量房屋被毁,很多人提出以个人破产机制应对。
其实,这种想法有些本末倒置。所谓个人破产制度,一般是指在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在向法院申请后,由法院指定专业机构,变卖财产清偿。这个破产清偿过程,只能保证所有债权人能公平地“按比例”分到钱,它本身并不“造钱”,该还不出的钱还是还不出。
至于地震之后,作为抵押物的房子已然无存,贷款如何处理?2008年5月23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第1号)》,财政部金融司也有《关于金融机构地震灾区贷款减免的规定》,对个人贷款做了分别规定:房子已毁,贷款人已死的,豁免债务;房子虽在,贷款人已死,且继承人为孤老或孤小的,可以豁免;房子虽好,借款人严重伤残,且该住房为借款人唯一住房的,可以豁免……
应该看到这些豁免,有效避免了大灾之后灾民继续还贷的不人道的局面。在中国的国情下,在当时的地震灾害面前,这种由政府行政豁免,由银行承担损失,核销坏账的方法,是经济有效的。它比机械地引进个人破产制——举行债权人会议,个人债权人和银行一同按比例获得清偿——更方便,更人道。
此外,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终结制度,也有一定意义上的个人破产效果。《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前述张家父子压坏大桥、要赔1556万余元,也不意味着他们得一辈子还债,法院一般会做“执行终结”处理。
虽然中国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但没有出现“法律死循环”。相反,在中国目前的财产申报、征信机制的面前,贸然引进个人破产制度,可能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旁的不说,中国离婚时,有多少夫妻互相隐瞒财产,把房子、账户寄在自己的父母,或者第三方的名下?夫妻之间的财产透明化,尚如此困难,一旦引进个人破产制度,欠钱的人完全可以躺倒在地,申请破产,反正法院和债权人都难找到他的真实财产,把能看到财产清偿之后,过几年马上“满血满状态复活”。还有,中国的银行能经得起大规模的个人破产吗?
拿著名的香港艺人钟镇涛的破产来说,2002年他被宣布破产,名下没有房子、没有车子,也不能买名牌。破产令在2006年解除后,钟镇涛拼命地工作,去年妻子范姜过生日,他送了一套1200万的豪宅。虽然,钟咸鱼翻身了,但他不用再还前债主一分钱,不知道债主乐意吗?这还是在香港,他真的在4年里被限制高消费了,在中国大陆“执行难”的大环境,如果引进个人破产制,有多少人真正会受制于法院的破产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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