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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瘦肉精一律追刑责的警戒价值

2012-07-21 08:44 来源:国际在线专稿

  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瘦肉精等禁用药品,即可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届时公安、检察、法制办同步配合,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7月19日,北京市质监局公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一)》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通报线索程序规定》。 (7月20日《新京报》)

  瘦肉精,被用来促进生猪瘦肉生长,实际上它是害人的“妖精”,危害巨大,食用后,严重者可导致死亡。近年来人们因食用含有瘦肉精食品而生病的案例可谓多矣,比如,2006年,上海连续发生“瘦肉精”食物中毒事故,波及全市9个区、300多人;2009年2月19日,广州市卫生局分别接到天河、增城两区共有11起因吃含有瘦肉精的猪内脏而中毒,人数达70人。如今,一谈起瘦肉精,不独运动员色变,普通老百姓也惴惴不安。

  遍观现实,尽管人们对瘦肉精恨之入骨,监管部门也联手打击,全国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的“瘦肉精”破案会战也取得了较大战果,2011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甚至下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但因为使用瘦肉精的违法成本较低、而利润较高,违法现象并未绝迹。对添加瘦肉精现象,非重典无以治乱,正如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所称,要以坚决的态度、过硬的举措、更大的力度,持续深入整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要以《食品安全法》为准绳,重典治乱,加大惩处力度,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很显然,使用瘦肉精一律追刑责,具有强烈的警戒价值。此举深得人心,值得激赏。日前,陕西宝鸡已规定,凡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养殖生猪或销售明知为此类生猪及其制品的,以及经营“地沟油”等来源不明食用油的经营者,将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当然,使用瘦肉精一律追究刑责,并非滥用法律,亦非故意乱开法律口子。无论是《食品安全法》还是《刑法修正案八》皆规定,对危害公共安全类、生产伪劣产品(食品)应予以严惩。

  北京食品新政有两大亮点,其一,提高了生产者的违法成本,即使用瘦肉精一律可追刑责。其二,强化了部门之间的协同作用。此次制定的移送标准和程序,将在北京市质监、公安、检察、政府法制办系统内统一执行,实行行政和司法“无缝衔接”,这在北京属首次。众所周知,在以往,由于相关部门各吹各调、各自为战,很难形成无缝衔接的监管力,这是问题食品不断出现的一大原因。

  食品中添加瘦肉精,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届时公安、检察、法制办同步配合,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还有一大好处是减少扯皮或者认定混乱的现象,正如北京市质监局法规处处长朱玉兵所称,(以往)碰到涉嫌食品犯罪的情况,由于没有一个严格的程序,缺乏统一的移送标准,往往导致双方在案件认定上会有些出入,可能出现疏漏,发现了涉嫌犯罪的行为,却不知道该向哪个具体部门移送。

  使用瘦肉精一律追刑责,固然值得激赏,但应该注意的是,其一,别盲目求快,追求办案速度而忽略了办案质量和精准,萝卜快了不洗泥,容易伤害食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比如误判;其二,若有监管部门失职、渎职,应追究其责任。其三,应从源头抓起,不仅要严打使用瘦肉精的生产者,还要严打生产、销售瘦肉精的人。目前的态势看,对添加瘦肉精者的打击有了足够力度,但对生产瘦肉精缺乏足够力度。

  从农业部1997年发文禁止瘦肉精在饲料和畜牧生产中使用,到商务部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再到2011年,开展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以及如今的使用瘦肉精一律追刑责。可以说,瘦肉精已经成为过街老鼠,被围打,而对监管部门来说,除了对使用瘦肉精现象严惩,也别忘了严加防范,别让食品生产者有添加瘦肉精的机会。(王石川)

责编:李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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