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VS小贩,老话题,却始终未从公众的视野淡去,无法常谈常新,却每谈总难免痛感。日前,广州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一桩妨碍公务案,残疾小贩卢少明夫妇双双因“推搡辱骂城管,阻塞交通”被控妨碍城管执法,或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几位辩护律师皆做无罪辩护。
铺陈于读者面前的案件细节,新闻主角的人生轨迹显然颇为典型和熟悉:工伤致残,摆摊维持生计,身陷城管与小贩的日常纷争,这样的生活图景几乎随时都在城市上演着。而今本案被诉诸刑律,犯罪嫌疑人“双手反铐、腿绑细绳”上庭,公众关注的焦点除了世事悲情,还有妨碍公务罪的适用范围与争议。
从媒体报道归纳的控辩交锋看,本案的基本事实确实颇多争议,首先便是城管执法是否越权。据案情描述,彼时的小贩卢少明在经历了第一次城管劝告之后,已经“收拾起货物,装进纸箱”,只是“售货木板和柜架”并未搬离,待两小时后城管再次到来并发生冲突时,城管现场执法录像显示其亦未现场摆卖,控方则“从一般人的情理推断”得出了“伺机摆卖”的判断。对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相关细则,城管执法的对象显然应是正在设摊经营的群体。
相较于刻板如文本的规定,城管日常工作的景象或许会生动些,这也是本案控方据以大胆“推断”的现实依据。但更现实的情况还在于,城管与小贩的追赶游戏,自始至终在城乡街道都尚无根除迹象,就在本案开庭审理的时间段,南都记者夜访案件发生地,便目睹了又一起城管与小贩间纠纷、争执与和解的全程。贩夫躲避城管既然仍为常态,所谓“伺机摆卖”便只适合作为通行惯例存在,而不应成为城管动用查扣措施的适格情形。更何况,本案中的“联合执法”是否严格履行了包括“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等《行政强制法》必经程序,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等,都大有可商榷之处,而这些案情细节决定了对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否“依法执行公务”的认定。
当然,本案的核心关键一直围绕着妨碍公务罪的适用———公众的忧虑或在于,城管执法中颇为常见的简单推搡行为,是否够得上妨碍公务犯罪。在《刑法》对妨碍公务的定义,须有“暴力、威胁方法”这一构成要件,而刑法意义上的“暴力”有别于日常生活的语境,需要对侵犯对象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其他如捆绑、殴打、伤害的人身强制,“威胁”则须达到“迫使其不能执行职务”的程度。结合本案的具体描述会发现,犯罪嫌疑人所实施推搡、辱骂行为,其危害程度显然与前述情况有较大区别。而经司法鉴定,本案城管伤势亦不足以构成轻微伤。
案件尚在审理当中,如何下判有待法院裁决,但类似案件中对“妨碍公务”的构罪标准,多为“持刀刺伤且鉴定为轻伤”的程度,6月底北京刚刚宣判的一起“无照商贩妨害公务”案,嫌疑人“咬伤城管”致轻微伤,最终也以缓刑结案。另据媒体报道,深圳龙岗区近三年来的妨碍公务案,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且“公安和城管成为妨害公务案主要受害对象”。更广阔的现实情境,或可为尚未下判的这起贩夫“妨碍公务”案提供可资言说与思考的背景。(来
轻若“小贩出言冲撞城管”的本案,重若闹出人命的崔英杰案、夏俊峰案,“城管之困”需要的是通盘解决思路,法律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更多呈现底线性与粗线条,不是万能,也不可能周延。动辄诉诸刑律,甚至不惜扩大适用妨碍公务罪,客观上或有震慑,却无助于实现社会的和解与和谐。近些年来的城管扩权,须强调的除了权力范围的拓宽,更应有责任的加重,以及监督与制衡的配套。因为与城管权限对应的,始终是城市中谋生能力相对最脆弱的那个群体。况且,以本案的细节判断,其严重程度并未达到非诉诸刑罚不可的地步,亟须更具韧性的化解思路。
贩夫走卒,自古有之,多年来难灭难消的现实客观上要求城市管理思路进行更新与升级,底层民众的生存权利,需要真正纳入城市决策的视线。在矛盾频发、甚至将继续日常化的城市管理中,执法的规范,对行政强制程序的严苛谨守,更多元、更人性的矛盾处理方式,显然要比诉诸律法重器更需要耐心与智慧。(南都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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