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关乎1.85亿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提出,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拟定为中国老年节,“常回家看看”或入法律。(见6月27日《京华时报》)
将“常回家看看”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让法律的刚性弥补子女的“惰性”,有助于扭转社会上存在的物质赡养有余而精神赡养不足的不良倾向,有利于营造孝敬老人、家庭和谐的社会氛围。
不过,“常回家看看”在很大程度上是个“私律”问题,具体地说,它关乎子女对父母亲的孝道,更多地属于个人道德范畴。而道德与人们的动机有关,人们的爱心和善行,有自发、自愿的特点。如果子女不孝或是冷漠,法律或能强制出子女回家的次数,但却难以强制出那些不孝或是冷漠子女热待父母的孝心,这样的“常回家看看”徒有形式,并无太多真情可言。
事实上,大多数子女都懂得,一个家庭被简化成一两个孤单的身影,老人们面对的是空荡荡的屋子时,“常回家看看”对过“空巢”生活的老人意味着什么。问题是,现代社会里人人都像劳碌的飞燕,而且很多子女为挣钱养家糊口,又不得不“弃老抛小”出外打工,整日为钱忙、为生活奔波,虽然有“常回家看看”之心,但很多人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常回家看看”难免成为无法兑现的愿望。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孝敬老人是做儿女的义务,这是千百年来人类为维持基本的社会秩序作出的文化安排。从感情角度看,只要有儿女对父母的关爱,维持基本的家庭秩序的动力和“灵魂”就始终存在。而现实却是全国约1.85亿老年人,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这恐怕才是“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初衷。
如何让“常回家看看”更顺乎法律合乎人情?这就要求在规定子女如何履行孝道的同时,不可忽略其他相关政策措施的配套跟进,如果只约束子女,而忽视与此相关的层面,比如用人单位,如何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赡养人在探亲休假期间该怎样享受用人单位的工资、奖金等政策,社会又如何为子女孝道再加一把力等等,那么“常回家看看”很可能会沦为“乌托邦式的梦想”,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样的法律也很难说是完整的。(张绪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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