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北京石景山区法院第10法庭庭审现场,律师邹先生被法警带走,一小时后再次出现时身上现多处伤痕。邹律师称法警认为其扰乱法庭秩序,对其进行殴打。法院法警队长称当时系正常执法。(6月17日《京华时报》)
为了一桩普通民事案件的代理,只因一句“你们不要与当事人直接对话,只维持秩序就行了”的司法建议,律师邹先生竟被法警冠以“扰乱法庭秩序”的罪名带走并实施殴打,而这种咄咄怪事就发生在京城。
其一,“扰乱法庭秩序”岂是滥用权力的借口?根据《刑法》规定,“扰乱法庭秩序”是指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尽管律师被警告训诫、驱逐出法庭甚至被殴的理由均为“扰乱法庭秩序”,但多数情况却是律师与法官的意见不合或提出了某些建议,所谓“扰乱法庭秩序”无非是冒犯了法官大人的威严。就本案而言,邹律师的建议合理合法,何来“扰乱法庭秩序”?
其二,对法官、法警的执法行为谁来监督。对“法警殴打律师”,人们普遍质疑其“背后有人”,而法官“不是一个系统,需要协调”的说法显然是推脱责任之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由此可见,“法警殴打律师”的行为,无疑是得到了法官的认可或者暗示,甚至是指使。透过律师对法官的弱势,人们不能不产生“谁来监督法官”的忧虑。(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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