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见、摸不着却又人人都能感知得到的“潜规则”,不仅是既得利益者极力维护的,也是他们自欺欺人的麻醉剂:无论自己非法攫取了多少利益,总能够找出比自己更贪的比较对象。
4月16日,山东德州民政局原局长刘治温因贪污受贿164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3年。刘治温在庭审中自辩称,“这些年来,我严于律己,从没有过贪污的想法。社会福利中心工程投资2.4亿多元,按潜规则,我应该发大财,但我收了熟人送到家里的几笔钱,就是想占点小便宜。”(据《检察日报》)
贪官的自我辩护看过不少,但如此理直气壮以“潜规则”自辩的,还真是第一次看到。那么,刘治温口中的这点“小便宜”到底是多少呢——报道中披露:经查明,在社会福利中心工程建设期间,刘治温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工程供货商贿赂累计164万元。100多万元巨款,在刘治温看来不过是占了点“小便宜”,真不知道他所谓“应该发大财”是个怎样的概念,“潜规则”的无穷威力,由此可见一斑。
“潜规则”的概念,最早由吴思先生所提出,用以形容在现实规则之外,被广泛且隐秘执行的规则。“潜规则”最大的特点是,看不见、摸不着却又人人都能感知得到。在这样一种各行其是、彼此秘而不宣的混沌背景中,“潜规则”不仅是既得利益者自觉遵守并极力维护的,同时也是他们自欺欺人的麻醉剂——因为“潜规则”上不得台面,因此不仅没有下限,更没有上限,无论自己在见不得光的交易中攫取了多少利益,总能够找出比自己更贪的比较对象,甚至哪怕只是出于对“潜规则”上限一种想象。刘治温以此自辩落得贻笑大方,但这未尝不是他内心的真实写照,而像他一样不服气的贪官似乎并不鲜见。
原江西省赣州市公路局局长李国蔚在被查处后说,“我犯这些事,是因为社会风气不好。查到了我,算我运气不好。”这句话曾被人戏称为2005年贪官十大名言。此后,“运气说”在贪官庭审现场时有耳闻,当他们将“潜规则”奉为处事准则,时时试探其上限的时候,怎能不将自己的偶然落马视为运气不佳?“潜规则”之所以成为“规则”,盖因遵循其规律行事者众多,在这样一个无底限且无上限的氛围中,每个人都不愿放弃成为其中一分子的机会,同时,也不忘以自己只是其中一分子来开脱、辩护。上不得台面的“潜规则”,就这样被理直气壮地搬上了庭审现场,与其说这是一个荒诞的笑话,毋宁说这对应着一种沉重的现实。
时至今日,“潜规则”一词在很多行业都显示出越来越强大的威力,以至于有人戏言,“三百六十行,行行都有潜规则”。权钱交易、医疗红包、教育腐败、食品危机……事关公众利益的诸多领域,都依稀可见“潜规则”的影子。与“潜规则”大行其道相对应,则是“元规则”的缺失以及“明规则”的乏力。也就是说,面对“潜规则”的蔓延,我们要么缺少明确规范的“元规则”,要么缺少严格执行的“明规则”。仅以刘治温为例,其私设小金库、任人唯亲、收取回扣红包……无一例外都是“潜规则”,这些并不高明的敛财手段,为何长期得不到监督和制止呢?当刘治温将这一切都视为理所应当,他甚至不由自主地将自己幻化为“潜规则”的批判者和揭露者,这样的场景不免令人哑然失笑。
“潜规则”有多强大,就对应着“明规则”有多孱弱。如果制度反腐能够得以强有力执行,如果领导者权力能够得到有效制约,也许会少一些“小偷反腐”、“情妇反腐”的离奇故事出现,庭审现场或许会少一些“运气不好”的自怨自艾。反之,如果“明规则”无法时时将掌握权力者置于有效监督的阳光下,恐怕很难制止他们沉迷于阴暗的“潜规则”不能自拔。从这种意义上看,落马贪官以“潜规则”自辩,委实不应该只是当做一个笑话来看。(赵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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