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近日落下帷幕,中方承诺稳步提高国有企业红利上缴比例,增加上缴利润的中央国企和省级国企的数量,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国家预算体系,继续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制度。
国企红利上缴比例偏低现象一直受到公众关注,应当指出的是,有鉴于股东身份的特殊性,国企红利分配已非单纯经济问题,而是成为一项关乎社会分配公平的公共话题。国企须上缴红利已是全民共识。从市场基本理论出发,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央企为代表的国有企业理应向全体国民股东上缴红利。而且,许多国企利润积累并非是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实现的,而是与各种资源垄断、行政特殊支持息息相关,这些由“制度高地”汇集的收益最终也应用于民生所需。
虽然国务院2007年发文决定向国资委管辖的央企收取分红,但没有改变央企利润“内部循环”的基本格局。财政部数据显示,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765亿元,完成预算136.9%,然而同期中央国有资本对社会保障和就业的实际支出只有0.51亿元,执行仅为预算的1%。可见,在多数央企步入成熟期后,其向民生保障雪中送炭的功能却表现不足。而那些为数不多的上缴红利中很大一部分又回流国企,此前财政对石油巨头的巨额补贴、为东航的大规模注资皆来源于此。
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曾坦言,国有资本收益就像是全国人民的一笔储蓄。但就目前国企分红现状而言,作为股东的全体国民基本无法动用这笔“储蓄”。究其根源,多年来国企上缴红利方式由行政意志与国企之间的博弈抉择,而民众缺乏获得全面信息的渠道,遑论实施监督、决策,所以,此次承诺还需通过建立国企红利上缴制度规范来保障。(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事实上,主管部门对于国企红利上缴机制也在逐步探索完善之中。财政部于2010年12月发布通知,将央企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分为四类执行,红利上缴比例分别定为税后利润的15%、10%、5%与免交。实践表明,如此分类方式虽然有利于提高征收工作效率,但却弹性不足,未细化考虑行业所处阶段、产业政策、企业盈亏程度等个性化因素。对国企分红上缴比例的核定应再做考量,诸如对于跨行业央企应针对不同领域收益水平进行财务区分,分行业核定红利上缴比例再最终做出汇总;又如对石化、房地产等“暴利”行业的央企,应大幅提高红利上缴比例等,以保证央企红利上缴方式符合特定国情与民情。
当然,以主管部门一己之力全面负责所有国企红利上缴管制,难免力不从心,外部约束和监管力量不可或缺。更进一步讲,国企所有者为全体国民,此前由于信息不对称,国民无法有效行使对国企财产经营状况及红利分配等的监督权,包括“国企红利上缴比例偏低”等呼声得不到及时、明确的回复,由此导致国民经济配置的公平“短板”一直未有弥合。当下国有资本经营既然已经纳入财政预算,就应按照财政公开原则提高信息透明度,公开成本与收益,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国企行为的氛围。与此同时,国资委当严格编制好国有资本的经营预算,以规范国企运作,规避以往“重投资、轻分配”的惯性思维。在此基础上,主管部门可以综合国企盈利状况、民意反馈等信息,细化国企红利上缴征收比例,并提交各级人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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