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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免费午餐计划必须善用人的品德

2012-04-26 07:59 来源:东方早报

  关于免费午餐的文章发表之后,我收到不少指正意见,在此基础之上,我又有一些不成熟的思考。

  反对直接发钱给家长的人中,有不少都觉得应该建立制度来监督。大家相信制度,却忽略了制度是建立在人身上的,即制度的保障是什么?民间免费午餐公益活动的发起人邓飞先生设想的,请党员、老干部来进行监督的制度,就无相应的制度性保障,实际上还是建立在监督者的高尚情操之上。这看似建立了制度,实际上还是靠人的品德。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我们讨论的是做事,而非追寻人性之美。直接发钱给家长,相信家长,并不是为了感性、温情地追求所谓价值观正确,而是理性地为了效率最高而已。

  世上不存在又要马儿跑、马儿又不吃草的方法。不管午餐是食堂还是商家提供,必然要让它们赚取利润,花费较高的监督成本。三元钱能有一元五角被吃进去,起码能保障品质,不用吃臭豌豆。那剩下的一元五角就是用来弥补交易成本、利润、监管的,省这个钱就等同于省监管、运费,省厂家的利润(里面包含了厂家的信誉担保),最终就等于省了质量,也就必然出问题。免费午餐、营养午餐项目,因每个学生的资源并不多,而且分散,所以承担不起很大的监管费用,发钱给家长顺人性,家长做饭必然效率最高,也更安全,大多数父母不需要监管,监管成本也最小。

  但人性又是复杂的,须承认家长中有不负责任之人。而且,家长追求的是家庭利益最大化,而免费午餐追求的是孩子利益最大化,这中间有区别。我们要直面人性。人性是复杂而多变的,既有抛弃自己的残疾孩子的自私和无奈,也有奶奶陪着残疾孙子上学的无私和奉献。我们要相信人性善的一面,但也要警惕它恶的一面,然后,分别加以利用,把不同性质的制度嫁接到不同的人性上。监督的制度往往是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上的,比如美国独立检察官斯塔尔调查时任总统克林顿的动机缘于党争,而不是保卫道德。而执行的制度是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上的,比如国外给有多个小孩的家庭发放补贴。

  这就有了两个原则:无权有爱者执行,有权有责者监督。无权有爱者,只能是亲人。执行者必须是分散的,这样才使单个执行者没有向监管者行贿的能力,如果执行者是一个组织,在执行过程中能接触集中的资源,徇私舞弊的动机就更大,也更有实力去规避监督。所以,分散的家长就是最好的执行者。

  为了杜绝资源在分发、转化过程中损失,从发放资源者到有爱的分散执行者手中的过程,资源必须是清晰、可计量、容易监督的资源——钱,而不能是看不清楚价值、不容易计量、不容易看出品质的资源——食物。

  监督者必须是权威的、组织严密的、责权清晰的。负责监督的组织必须建立在利益分配的基础上,才能形成较为严密的层级负责结构,才能传递监管压力、形成监管动机。但家长委员会显然不具备这个条件,其成员也并不具备天然的道德性。

  实际上,并不是单纯的人,而是人的身份决定着人在具体情境中的行为。可以依赖的不是人,而是人的身份;可以不相信人,不相信组织中的人,但可以相信为人父母者的亲子之情。制度的作用既然是为了消除单个人的不确定性,那么需要从制度的目的,来选择合适身份的人执行制度,以使组织能长久运行。

  对一个个具体的家长,可以充分相信他们对自己孩子的爱。但如果从身份角度看待家长委员会的话,那么家长委员会就是一群“家长之一”组成的群体,而不是具体孩子的家长。身在群体之中,个体之爱就会淡化,所谓“有组织的不负责”,正是如此。

  而且,家长委员会还会遇到一些实际困难。比如,这个组织并无权力,即使他们的孩子在其中,他们为监督,为几十个孩子所付出的代价,显然远远小于他们自己一个孩子因之而取得的利益,基本上他们的尽职工作是建立在他们具备高尚情操基础上的。家长监督家长,无权威、无工资,付出与收益不成比例,自会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

  自然,对这个组织不能给予人性善的假定,而应把监督组织对接在人性恶的假定上,从人性恶的角度去设计制度,不依靠组织中人的情操,而依靠严密的层级、奖惩、升迁等等制度。

  这从乡村之中不可能培育,但有现成的可以用,即“政府-学校-老师”这个责任结构。这个责任结构不但在严密的政府体制中,有成熟的奖惩制度,会较为严格执行相关的监督职责,而且老师也天然地具备对家长某种程度上的权威。对那些不能完成给孩子准备午餐任务的家长的督促,不管是来自家长委员会还是来自学校和老师,对于这些家长而言必然是尴尬的、不舒服的。

  比如说,对一个酗酒成性的父亲来讲,到底是儿子同学的奶奶更具权威,还是学校的老师或村官更具权威呢?这不言而喻。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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