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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陕县“眼花”法官被追责的司法意义

2012-04-25 07:25 来源:红网

  4月21日,河南陕县“眼花”法官水涛因追责被移送司法机关。他也成为河南省高院4月5日宣布实施“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后被追责的第一人。4月23日,被“眼花”法官错判的案件已经改判,原告表示不再上诉。(据4月24日《新京报》)

  现已查明,“眼花”法官有三宗罪不可饶恕:1、认定被告人杨新华积极赔偿,属认定事实错误;2、对被告人杨新华应承担事故责任由“全部责任”到“主要责任”的错误表述;3、认定被告人杨新华具有自首情节,却做出对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的减轻处罚的判决。

  其中,这起交通肇事案虽然造成三死两伤,但被告杨新华在没有赔偿的情况下,却被法院以“积极赔偿90万元”为重要依据,判处有期徒刑2年。

  错案不是一天炼成的。每起错案的背后,都有多股徇私舞弊的恶行在作祟。据报道,这起事故发生后,交警为受害者“专供”了律师,让受害者辞掉原来的律师,多花2万元。结果,该律师把案件民事部分放在没有管辖权的湖滨区法院审理,造成本应是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被一分为二,涉嫌违规处理。还有,“眼花”法官做出的判决书,当时经过检察院合议庭审理,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在收到判决书后,在判决书生效之后并没有提起抗诉,而且合议庭也没有提出异议,这些错案相关各个环节都没有很好地把关。

  错案已发,唯一的办法就是“错了必纠”。然而,“必纠”的阻力重重,首先是法院本身,一审判有罪,二审如果依法宣告无罪(或者改判),就等于一审判错了,错案就要追究责任,再加上上下级法院联系很密切,所以阻力不小;其次,如果法院宣告无罪(或者改判),那么说明公安、检察环节都错了,对公安和检察的压力很大;第三,也有来自维护社会稳定的阻力,法院宣告无罪(或者改判),当事人就要闹,地方党政机关压力也很大。

  面对重重阻力,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认为,作为人民法官,必须坚持自己的职业操守,对被告人、当事人要负责任,不能把权力当儿戏。不管有什么压力,都要克服。如果为了迎合某种要求,有意判错案,就要按照错案追究责任,从严追究;如果明知道有问题,还是这样做,更应该从严惩处。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这是给法官戴上一个“金箍”。这柄达摩克利斯之剑应当永远高悬于每个法官的头顶之上。

  有错必纠,实事求是,这种坚持真理坚守公正的态度和做法,永远为人乐道和赞许,人民满意,社会肯定。河南实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的第一个工作日,有800多人到高院反映问题,信访件也明显增多。对此,张立勇表示,虽然法官增加了工作量,但是只要把上访理解为一个矛盾暴露的过程,矛盾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只有揭露矛盾,才能解决矛盾,矛盾解决了,上访量就会减少。是的,上访不是洪水猛兽,恰恰是解决各种矛盾“堵不如疏”的良机。有错必纠就是一个不二法宝。

  错案是可以完全避免的吗?只要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理论上是可以避免的。在法院,起码非法证据要排除,有疑点的证据不能认定,如果确实是疑案,必须宣告无罪,而不能“挂”起来或从轻发落,不能让无辜的人在监狱里多呆一天。比如,像赵作海案,河南高院连夜审查案卷,连夜召开审判委员会,连夜召开合议庭进行再审,天一亮就宣告他无罪。

  哲人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弄脏了水源。因此,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就是在防止“水源”被弄脏被污染。如果说我们的“水源”已经脏了,那么,这项制度就是在净化“水源”。河南陕县“眼花”法官被追责,只不过一朵漂亮的水花而已。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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