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修订草案)》。草案一大亮点是赋予城管部门现场查封权。草案规定,城管执法机关发现在建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依法查封施工现场。(4月22日大洋网)
每一次,城管进入舆论风暴的中心,都给中国社会带来一阵社会心理的焦灼,无论在法理上它如何被指控为没有存在的合法性,但在事实上,它已经成为一个职能繁多、权力很大、在城市管理上为各地政府所倚重的部门。它带来的诸多问题,折射了政府在既有城市管理、社会治理模式上的某些尴尬。
在这样的背景没有得到根本性缓解的情况下,广州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赋予城管现场查封权,不免遭到民意的指责和不满,甚至有“为城管撑腰”的嫌疑。由于权力产生的地方性,决定了它要经常为地方利益开路。城管在与普通民众打交道的过程中,执法环节中的运动式执法、选择性执法等弊病给社会的观感更直接。于是,人们更加担心,整治违法建筑如若赋予城管查封权,在所谓“综合利用停水、停电、停气等手段,让在建的违法建设无法正常施工,建成后的违法建设也无法正常使用”这一过程中,城管日后是否“减省”程序,直接采用“停水、停电、停气手段”。“最后的手段”可能会成为“最先的手段”和“惯用的手段”,甚至成为“唯一的手段”。
这样的担忧并非多余。《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赋予城管的权力只是扣押的权力,这种权力只限于登记保存,但很多地方的城管都在没收财物,而且根本不向法院申请执行。而整治违法建筑,事实上也不必通过赋予城管现场查封权来进行。从行政管理角度来看,《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对违法、违章建筑处罚的部门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在司法强拆过程中,查封或者强拆理应由法院决定。
架空应该承担责任的部门,而将权力转嫁在城管头上,城管扩权让人看到更多的是越俎代庖的管理。背后固然有城管部门敢干敢闯、能快速解决违法建筑问题的考究,但关键在于整治违法建筑,能否以时间的迅速代替程序的合法和民意的考量。这不仅有可能恶化了城管形象,更为许多城市管理的公共事件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去年,一本《城管来了》试图从人们愤怒的口水中打捞起城管。同样,理性也告诉人们,将愤怒的江水全部引向在政府眼里承担了“脏活、累活和苦活”的城管身上,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围绕城管执法所出现的民意与司法的对垒、社会基本同情心的反弹等足以说明:在很多以城管为先锋的城市“有序”塑造运动中,蕴藏着
一种更大的“失序”。而这样的失序,恰恰来自城管权力的逐渐扩大。
此时,本源性的追问就是有必要的:城管到底为谁而战?我们对城管到底该扩权还是限权?这一追问,和其他本源性追问是一样的,比如“城市是谁的”、“权力是谁的”,权力行驶是否以公共利益为准绳?权力行使是否以法律为底线?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时刻保持这样的追问和内心的拷问也许才是解决问题的真正起点。历史和现实的种种教训一再警醒我们:暴力不是“秩序”的真正有效的护身符,反而是弱势群体的终极“通行证”。
不论是我们打捞城管,还是建设城市,一个不变的原则就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和限制。哪怕是整治违法违章建筑,依然都要在限权的基础上和敬畏法律程序的过程中,得到一个能够经得起时间和民意检验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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