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陕县法院负责此案的审判长水涛认为:是负责审理该案件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目前,陕县法院已决定启动法律审判监督程序,本案或将再审。(4月17日中国广播网)
长期以来,司法不公饱受社会诟病,也是导致司法制度和法律失去国民信任的重要原因之下,在这种环境下,居然发生法官因为“眼花”看错了“证据”而判错案的事件,显然无法让公众相信真的是“眼花”,这样的错案也无法让公众接受。
其实不管是审判法官真的“眼花”,看错了“证据”,还是法官本人被经济利益看花了眼,故意“眼花”而看错“证据”进行了错误的判决,不可改变也无法否认的一点就是案件判错了,既然如此,就必须追究“眼花”法官的责任,还错案一个公道。否则,不对判错案的“眼花”法官采取任何惩处措施,那么以后将会有更多的法官“眼花”,判错案,让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蒙羞,失去社会的公义和公信。
一方面纪检部门应当将法官的“眼花”看成是一封举报信,调查主审法官与被告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眼花”法官是否涉及受贿等腐败行为,假如涉嫌腐败等犯罪行为,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即使“眼花”法官在判错案上不存在腐败行为,没有收受被告人好处,也必须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将其开除出法官队伍。道理很简单,既然法官已经“眼花”,连“证据”都看不清,说明其身体条件已经不能胜任法官工作,那么只有开除,至少调离工作岗位,才能避免下次继续“眼花”,再造错案。
实际上也只有对这起判错案的“眼花”法官予以惩处,才能让社会相信河南省高院在前段时间出台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是真的给握有“生杀大权”的法官带上了“紧箍咒”。相反,如果连已经发现的错案的当事法官都不追究责任,很难让公众相信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是动真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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