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陕县法官水涛称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4月17日中广网)
都说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法官“眼花了”,那咋秉持公正之心判案呢?怕是只能葫芦僧断葫芦案了。他将赔偿证明中“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被告家属赔偿款近90万元”,看成“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这眼花得可真有水平啊,都把鹿看成马了。先不说这名法官的眼睛到底是因何而花,法院对证据是有查证属实的责任的,那么,法官对这份赔偿证明查证了没?合议庭其他法官也跟着“眼花了”不成?
同样让人称奇的是,3月6日判决后,过了20多天判决书都没送达当事人,而根据《刑诉法》第163条规定,一般5日内就应送达的,这一责任该谁承担呢?另外,根据河南省高院2009年的规定,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公开的以外,所有裁判文书都应上网,但该判决至今没在陕县法院网上挂出来,也许陕县法院会说还没顾上,但这般迟缓又是事出何因呢,莫非是录入员“手累了”?
虽然陕县法院已决定启动法律审判监督程序,但法官的错判不能被轻易放过,否则,判案中的“以事实为依据”原则就成了“以眼花做挡箭牌”了。前几天,河南省高院刚出台了《错案责任终身制追究办法(试行)》,这一机制到底能起到多大作用,不妨看看陕县法官“眼花了”的责任会被如何追究。
韩青(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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