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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要“带血的黄灯” 模糊的黄灯亮起来

2012-04-17 08:26 来源:南方都市报

  浙江嘉兴市民舒江荣驾车闯黄灯遭到交管部门处罚,由此引发了一场“闯黄灯是否违法”的争论。日前,舒江荣状告交管部门处罚无据一案有了终审结果,闯黄灯被法院认定确属违法行为。据了解,公安部正制定机动车闯黄灯执法标准。(《重庆晨报》4月16日)

  不能要“带血的黄灯”

  假想驾驶人有着充分的道德自觉和规则意识。车辆来到红绿灯路口,严格遵守“红灯停绿灯行”,见到黄灯,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快速通行,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主动停下。在特殊情况下,比如说空旷的路口,一些车辆借着黄灯过去了,由于没有诱发交通事故,交管部门一般不会进行处罚。这也符合多数人对于黄灯的理解。

  问题是,很多驾驶人并没有基本的规则意识。黄灯是一种过渡信号灯,本来起的是警示作用,提示驾驶员信号即将变换,清空已经进入路口的车辆。直白地说,黄灯的设置是为了安全,本意为了更好地促进交通安全。可在现实中,很多司机为了抢在快要到来的红灯前面通过,见黄灯闪烁反而快速前行。规则意识的缺乏不止存在于一个方向,垂直方向的车辆见到黄灯转绿灯,也想快速通过。都在抢行,都不遵守规则,事故几率必然大幅上升。这也是现在黄灯成为事故重灾区的一个重要原因。安全永远都是第一考量,不能要“带血的G D P”,更不能要“带血的黄灯”。

  □毛建国

  黄灯与红灯应该有区别

  笔者认为,不管标准如何明确与细化,“黄灯”就是“黄灯”,而不应该等同于红灯的功能。黄灯既表示警示,那么,黄灯闪烁就不能理解为禁止———“警示”与“禁止”不是一个概念。而如果黄灯闪烁时车辆通过视同闯红灯,黄灯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如某些网友所说,只剩下红绿灯两种不就没争议了?何乐而不为?

  黄灯不只具有清空已经进入路口的车辆的功能,如果仅是这一种功能,完全可以由红灯承担:两个方向的红灯在那一时刻同时亮几秒钟,也就是黄灯亮的那段时间,一样起到清空作用,何必非要加上一个“黄灯”呢?我认为,黄灯的警示作用,主要是给驾驶员反应与调整的时间,速度降不下来的,黄灯亮时可以过去,避免红灯突然亮起不及反应而急刹车,造成后车追尾;而能不过的尽量不要通过,更不能争分夺秒抢行。黄灯刚一闪烁时,来不及停下来的车辆“闯黄灯”,既离闯红灯还有一段时间,也不可能影响到另一侧方向车辆的通行,因为还存在路口距离、起步时间的因素。而黄灯如果闪烁或亮起一段时间了,车辆仍然“闯”,面临闯红灯的风险就很大了,这个应由驾驶员自己掌握,而不宜死规定为黄灯亮时不能通过。

    □马涤明

  标准缺失,法治社会的“亮黄灯”

  全国首例闯黄灯案有着标本意义。官司输赢或是次要的,最重要的是,通过司法实践激活相关法律法规,让过去很模糊的黄灯功能更加清晰起来,让习以为常的“闯黄灯”谨慎起来。此外,就是现行法律法规未详尽之处。从这个角度看,公安等部门研究制定机动车闯黄灯执法标准是必要的。长期以来,闯红灯危害直接、明显,而闯黄灯危害处于“潜伏”状态,不仅未引起司机的重视,也未引起司法的重视,从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也可见其稀有性。司法经过实践才能发现不足之处,让潜伏的问题浮出水面。

  透过“闯黄灯”现象,我们要发现一些实质性问题———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至少是细则与标准的缺失,也导致法治社会的“亮黄灯”。这应该成为首例闯黄灯案的延伸思考。而目前,我们的思考只限于是不是违法,以及对违法的处罚等。“法无禁止即可为”,在法未详尽的情况下,“闯黄灯”违法与否不能一刀切,视不同的情况而定。车辆需要“黄灯亮了等一等”,而法治“亮黄灯”,司法完善不能“等一等”。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不能成为“停止线”,我们常说,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其实,与时俱进也是司法的生命线。

    □王旭东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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