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东莞一男子被车撞伤,不省人事,肇事司机逃逸。凤岗公安分局局长罗建军路过事发现场,指挥同行民警救人并处置事故。伤者妻子和朋友赶到现场后指责罗建军是肇事者,不然哪会好心救人。在罗建军亲自督办下,警方16小时抓获肇事者,伤者妻子称对误会感到十分懊悔。(4月12日《广州日报》)
若没有“诬陷”这一小插曲,这会是一个多么完美的故事:局长先救人,再督促办案,16小时破案,尔后还组织募捐。只可惜,故事不是现实。值得追问的是,假如救人的不是公安局长,还能这么容易自证清白吗?假如肇事者没有找到,现场也无录像,事件会不会被传成“局长撞人不认账”?
公安局长救人反被指是肇事者,已是第N种版本的“好心没好报”现象了。“彭宇案”和“小悦悦事件”后,我们有过道德上的反省,有过见死不救是否该入罪的争论,也有了一些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实质举措,可为何依旧刹不住这股“歪风邪气”?在我看来,一是没建立对反诬者的惩罚机制,个别伤者和家属在悲剧面前容易情绪失控,他们更在乎的不是找到肇事者,而是找到买单者,甚至不惜恩将仇报;二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原则没得到广泛宣传和很好贯彻,一些人还不懂得要用证据说话。
只有从法律和制度上保护好人,才能排解“假如救人的不是公安局长”的公众焦虑,才能让道德滑坡得到拯救。
刘孙恒(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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