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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峰案再证官员事项公开的必要性

2012-04-10 08:24 来源:大河报

  据《新京报》报道,农行江阴市要塞支行原行长孙峰去年底举家携巨款潜逃到境外。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因私出境审批表,出境要填写去往地点、启返程日期与出境理由,需要部门负责人、上级分行的人事主管、分行行长的意见和签字。警方调查发现,孙峰的出国手续齐全,各种签字都有。

  这是一起金融诈骗案件,却从一个侧面暴露出银行内部的监管问题,也反映出目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弊端。一方面应该按规定报告个人收入、房产和投资事项;另一方面,“出国手续齐全,各种签字都有”,也相当于向履行出国手续过程中的有关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了其个人出国事项——只是,这种报告仅限于江阴农行内部的有关部门和领导个人,并没有在一定范围内或者向社会公开。否则,孙峰牵扯几个亿的借款,大批债主绝不容许其举家携巨款潜逃。

  由此,话题又回到了人大代表议案和舆论吁请了无数次的官员重大事项报批、备案和公示制度。以往我们在谈论官员重大事项公开制度时,多着重于财产申报和公示,事实上,官员重大事项按规定包括官员、配偶、子女生活从业方面的大事和官员财产、投资两个方面,在各地试点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公示制度中,对前者也有所体现,譬如宁夏青铜峡市的试点公开,即包括婚姻状况及生育情况等内容。

  太多的事例表明,官员重大事项申报、备案制度,如果割舍掉公开的环节,就会失去应有的规制力和长久的生命力。孙峰案再次说明,干部事项申报、备案,仅仅在行政管理的内部进行、接受体制内的监督,力量远远不够。而且,舆论吁请官员事项公开,多出于遏制腐败和监督权力廉洁的诉求,孙峰案却从另外一个角度表明:由于官员掌握着公权力,其重大事项变化往往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社会某些群体、个体的利益,不公开接受监督,社会某些群体、个体的利益就有可能严重受损。

  孙峰案之大,注定教训良多,其中之一是再次证明了官员事项公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种公开,不仅包括官员财产和投资,还应该包括个人、配偶、子女的生活从业等方面,而且,基于后者的公开需要置于事前,而不能推迟至事后。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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