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第46条内容。这一条款受到了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疑,怀疑这是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
修改草案除了将侵犯著作权的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之外,在保护著作权方面没有多少可圈可点之处。相反,无论是增加关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内容,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信息审查义务等新规,都表明著作权人之外的更多利益主体受到的增量保护事实上要比著作权人大得多,著作权人一方面要面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被代表”,另一方面还面临着互联网对著作权的“合法侵犯”。
尤其是被众多音乐人炮轰的这一条,简直就是匪夷所思。在这里,音乐著作权人被完全晾到一边,不仅3个月就将失去作品著作权,而且收费事宜也全由“被代表”的集体组织说了算,不得不说是“强调集体组织、淡化个人权益”的历史大倒退。
众所周知,音乐创作者与歌手在利益分享上本身就是本末倒置,严重不成比例的,可是创作者至少还能得到一点尊重,因为他可以决定是否授权翻唱;但是,第46条通过之后,这点仅剩的尊重也没有了,歌手唱你的歌根本不用联系你,也不用直接给你付费拿授权——《著作权法》对音乐创作者的定位,难道是“杨白劳”吗?
毋庸讳言,这次《著作权法》修改掺杂了太多不相干的利益主体进来,比如集体管理组织,比如互联网企业,真正的著作权人反而被冷落和边缘化了。《著作权法》之所以会有如此匪夷所思的修改草案,关键就在于著作权人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这已经不是一部纯粹关于保护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著作权已不再是唯一的目的;相反,更多的利益主体都企图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他们“合法侵权”的权益。换言之,修改后的著作权不是被抬得更高,而是被贬得更低,这太让人失望了。
舒圣祥(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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