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限制国家刑事追诉权、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被称为“刑事被告人的大宪章”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应当没有大的悬念(按惯例,本报周三上午提前出版,修正案将在当天下午表决)。此前的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时,由170人组成的大会主席团,出现了1张反对票、1张弃权票。
那么,是谁投下了这张反对票?又是为什么反对呢?追问这唯一的一张反对票看起来没有多大意义,但却又耐人寻味。从主席团名单上便可看出,这170人几乎是清一色的高级党政官员,他们对刑事诉讼这种专业性极强的法律草案的审议,基本上是一种象征性的程序,不可能像法律专家那样,逐个条款展开论证。
唯其如此,这微不足道的一张反对票却又传递出一种信息---在充分肯定刑诉法修正案诸多重要进步的同时,又反映了修正案的某些不足,正是这些不足,引起了法学界人士的担忧。几乎可以肯定地说,修正案提交大会表决时,将会出现一定数量的反对票。
理论上,法律就是各种力量相互博弈和妥协的产物,这种博弈更多地表现在政治层面,是不同的政治利益集团的诉求,而不是通过法律对部门利益的分配和确认。刑诉法修正案之所以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乃至提交表决前还有较大的争议,除了我们在立法理念上过多强调“中国特色”,对这部重要的刑事程序性法律所应当确立的程序正义价值存在一定的认识偏差外,照顾部门利益是导致法律出现某些硬伤的又一个因素。
或许,没有哪一部法律像刑事诉讼法这样复杂,它一方面规制国家的刑事追诉权,约束执法和司法人员的行为,并且确认一项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认可的原则:非因法定罪行,非经正当程序,任何人不得受到刑事追究。另一方面,它设计了一套极其严格的程序,使得犯罪嫌疑人能够抵御可能来自国家的不法侵害,确保其接受公正审判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由于刑诉法所针对的特殊的保护对象,其立法理念时常冲撞人们的善良情感,以至于始终有人对此感到费解,明明是劣迹斑斑的不法之徒,甚至十恶不赦的杀人恶魔,法律为什么要设置繁琐复杂的程序来保护“坏人”的权利呢?
如果说“坏人”不配有权利,对他们的审讯和审判不必受任何程序的制约,那么谁才是“坏人”呢?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是“好人”还是“坏人”?正因为办案人员一开始就将他们贴上“坏人”的标签,然后严刑逼供,将无辜者打成了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坏人”,才酿成一起又一起惊天大冤案。
前车之鉴,历历在目。每一起冤案都是一次惨痛的教训;每一次惨痛的教训,都是我们认识程序正义重要性的活教材。每当此时,我们才能明白刑诉法为什么要约束国家的刑事追诉权,为什么要保护“坏人”的权利---当国家刑事追诉权不受限制时,我们每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也可能成为“坏人”。
正是基于上述理念,人们对于刑诉法修正案第73条关于秘密逮捕的例外性规定感到忧虑,本应被关在笼子里的权力,现在却在笼子上开了一个口子,由此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难以估量。
在遏制刑讯逼供的问题上,刑诉法修正案首次接纳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的现代法治精神,距离真正意义上的沉默权迈进了一大步。但与此同时,立法机关妥协于当下落后的刑事侦查手段,不仅排斥律师在场制度的建立,而且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始终无法拿出壮士断臂的勇气,为非法证据起死回生留下了一个“后门”。
纵观时隔16年后的刑诉法大修,“保护和尊重人权”的表述被写进总则,无疑是巨大的进步,但它毕竟只是一个原则性的宣示,如何保护和尊重人权,还必须依靠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予以落实。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一个以人权保护和程序正义至上为终极价值诉求的刑事诉讼制度,仍然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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