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徒刑判决,还是在法定量刑范围内的。为什么很多人觉得石被“重判”了呢?正义是相对的——和故宫“十重门”相比,石柏魁的偷盗行径,看起来似乎“算不得什么”。“故宫大盗”获了重刑,对故宫监管者的问责似乎并未体现出相应的力度。
据报道,3月19日,“故宫大盗”石柏魁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宣判有期徒刑13年,目前他已提起上诉。石柏魁获刑13年是轻是重,引发舆论热议。
对比一下新中国成立后发生并侦破的其他5起故宫盗案:盗贼最终被判2死3无期。其中3桩判决,发生在1979年《刑法》实施之后的80年代;而发生在1987年的2起盗案中,都是盗窃故宫文物未遂,然而一人重判死刑,一人重判无期徒刑。相比此前的这些案例,石柏魁的13年徒刑还算“轻”的。
这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对盗窃等“财产性犯罪”逐步实施轻刑化的背景有关。1979年《刑法》盗窃罪的最高刑是死刑;1997年《刑法》规定盗窃罪的死刑,仅适用于盗窃金融机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去年,也就是在石柏魁偷盗故宫的当年,《刑法》再次修改,彻底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这也体现了中国刑罚制度的日益人道化,死刑的适用范围在逐步缩小。
那么,具体看法院判决石柏魁13年徒刑,依据何在?
去年5月8日,石柏魁在故宫窃得香港两依藏博物馆展出的金嵌钻石手袋等共计9件展品,检方根据其投保金额,认定案值为41万元。而《刑法》264条规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盗窃十万元以上可以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另外,石柏魁还涉嫌另外两起盗窃钱包、手机的案件,综合其自我供述,可以认定他主观恶性较深;又是在故宫盗窃,社会影响恶劣。因此,13年徒刑判决,还是在法定量刑范围内的。
既然如此,为什么那么多人觉得石被“重判”了呢?首先,检方以投保金额、而不是以估价定案值,难免让人有些疑惑。更重要的是,正义,总是相对而言的。石柏魁这么一个小蟊贼,居然能在禁苑森森、民族文化精华所在的故宫博物院盗窃得手,且既无帮凶,又无高科技工具!人们从情感上会觉得除了依法刑处“大盗”,更要严厉问责故宫管理者:为何盗贼能轻易切断监控电源?为何盗贼被保安擒获之后还能溜走?故宫博物院每年拿到巨额财政补助,花这些钱怎么没有筑起防范的网络?
尤其是去年的“十重门”事件,故宫暴露出的种种失职,严重威胁着国宝安全;相形之下,石柏魁的偷盗行径,看起来似乎“算不得什么”。但现在“故宫大盗”获了重刑,对故宫监管者的问责似乎并未体现出相应的力度。公众自然容易两相对比,与其说有人是替“故宫大盗”“喊冤”,不如说是在鞭策故宫:去年被曝光的那些“门”有没有修好?内贼外盗有没有彻底被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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