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后,记者从公安部获悉:近年来,为预防和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2010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对执法办案场所开展规范化改造,办案区与其他功能区实行物理隔离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必须直接进入办案区;看守所讯问室实行物理隔离,确保讯问人不直接接触在押人员,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3月15日《人民日报》)
笔者认为,公安部门上述一系列现代化设备的完善,对于预防和遏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行为,是应该能起到作用的,但是,再科学的技术设备,也需要通过人来操作控制。电子监控和录音录像,如果做到了从始至终真实、时时跟踪纪录干警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现场,那的确是可以避免刑讯逼供,因为刑讯逼供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恐怕哪个干警都不会铤而走险,冒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吧。但是,如果这些高科技技术被人为地做了手脚,譬如电子监控、录音录像被故意中断,录音录像是拼制造假的,等等,这样一来,各种刑讯逼供行为就会肆无忌惮依旧。
报道说,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77.2%的派出所完成了规范化改造。实现了上述高科技监控设备配置。既如此,为什么公安干警刑讯逼供案件仍然时有发生呢?譬如,去年4月1日,甘肃西和县公安局2名办案民警对犯罪嫌疑人何勇进行刑讯逼供,致其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名涉案民警已批准逮捕(4月22日新华网)。高科技手段怎么没有起作用?显然,这些高科技被人做了“手脚”。又如,河南南阳市公安局刑警对“杨金德案”在刑侦期间,对相关涉案人员施行刑讯逼供,把人关到特制的笼子里,露出头部让警犬舔脸,名曰“鬼洗脸”;把人戴上数十公斤的脚镣手铐和狗关在一起,名曰“与狼共舞”(2011年10月10日南方网)。这些令人发指的酷刑怎么都不见录音录像呢?辩护律师要求提供审讯同步录音、视频证据,公诉人却无法出示。显然,办案人员对是否使用高科技监控,空间太大,可以随心所欲,想用就用,不想用就不用,刑讯逼供时当然不会用的。
不妨打个比方,如果让参加径赛的运动员自己掌握计时的码表,试问,再先进精良的码表又有何意义呢?同理,无论电子监控和录音录像设备多么先进,由刑侦人员自己掌控,对于预防和遏制刑讯逼供如何能起到制约作用呢?为此,必须明确:其一,凡配置了电子监控和录音录像设备的公安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开启相关设备,否则,其讯问记录不可为据。公安部已承诺到今年底,全国公安派出所全部完成设备配置。其二,公安干警讯问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电子监控、录音录像设备,应由检察官及律师监督操作使用,公安干警独自掌控设备录制的音像资料不能作为证据。非如此,则不能卓有成效地发挥科技设备对于预防和遏制刑讯逼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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