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年“3·15”,昨天又是“3·15”。每到3月15日,消费者总是期待媒体、政府为自己维权,讨回公道。于是,消费者维权,不知不觉成了“被维权”。
的确,消费者个人向大企业叫板,无论是时间、财力,还是专业知识上,都处于劣势。以央视曝光的克莱斯勒4S店虚报汽车配置案为例,2010年1月,北京消费者董先生在中进道达汽车销售4S店里,以高出“运动版”3万元的高价,购买了一辆Jeep指南者“限量版”。当时店方宣称,“限量版”价格贵,在于它有“前排座椅辅助侧气囊”等两项配置。但董先生购车后,发现车上根本没有这两项配置。
董先生要求装上这些配置,店家拒绝;董先生要求换车,店家还是拒绝。于是,董先生状告4S店欺诈。官司打了两年,董先生实在拖不起,无奈与店家和解,接受6万元补偿。
这样的消费者维权困境,相当普遍。传统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进入工业化时代之后,消费者与销售商之间的地位,就不再“平等”了,所以过去一百多年时间里,各国消费者开展了形形色色的抗争,通过立法、消费者维权组织、公益诉讼等方式,将向商家倾斜的天平拨正。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以1994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标志,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正式拉开序幕。
消法著名的第49条规定:受到欺诈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一”。其立法目的是设置一个激励民间维权的法律机制,以扭转消费者所处的劣势。但近年来“退一赔一”的尚方宝剑,却越来越难以发挥作用。
去年9月,一名外地男子带着公证员,在南京一家烟酒店买了五箱假茅台,经鉴定确为假酒。该男子要求“退一赔一”,遭拒后告上法院。但贩假酒的老板辩称:该男子购酒的目的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打假,不能适用消法。贩假的老板,出于自保的目的这么辩解还好理解,奇怪的是不少地方的消协、工商部门、法院,也对消法做机械解释,认定“专业买假人”购买假货的举动是为自己谋取利益,“知假买假”不受消法保护。甚至有的法院还把这些人“识别”出来,把案子弄成“撤诉”。南京这起假茅台案,最终是做“撤诉”处理的。
“知假买假”的算不算消费者?参与过《合同法》等重要法律起草的我国民法权威王利明教授多年前就做过权威阐述:消法第49条的惩罚性赔偿,可以刺激和鼓励广大消费者与不法销售者作斗争。他指出,消费者人数众多,所形成的对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的监督力量是巨大的,这种作用一旦被发挥出来,是任何政府执法部门所不可能具有的。即使是“知假买假”,也是一个消费者自发性主张权利的行为,认可此种行为对社会没有什么损害,相反,社会会从中受益。
不少地方的职能部门对职业打假、消费者维权的举动,或是怕出乱子,或是为减少本单位的工作负担,而人为地“敏感化”了。其实,这只是把矛盾推出门,不是要解决问题,而是深埋问题。一方面,近年来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食药监、工商、质监等部门工作压力日益加大,不时“挂一漏万”,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另一方面,食品安全、商品质量与亿万计的消费者自身利益息息相关,他们有动力监督生产商、销售商。
关键在于,要由政府设计便捷通畅的维权渠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退一赔一”,《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退一赔十”,都是有效启动民间监督力量的机制。但个别部门出于不必要的顾虑,担心消费者维权运动演变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消费者的集体维权、集团诉讼之举杞人忧天。
缺乏灵活的消费者维权团体,在大规模商品缺陷事件中集团诉讼难以启动,这造成中国的消费者总处于“被维权”的困境中,难以形成合力向垄断国企说不,难以震慑无良商家。这也导致更多的商品监管责任压到职能部门的肩头。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要让今后的“3·15”不再成为消费者的“被维权日”,就要放手发挥消费者的主动性,放手让消费者主动维权,以发达的民间组织、公益诉讼,形成对于商家的有效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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