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就要坦诚、真诚,绝不能遮遮掩掩、患得患失”。3月12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高院院长郑鄂在广东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发言表示,依法能公开的一律公开,公开是防止法官出问题最好的“防腐剂”,也是保护法官最好的“防护剂”,并现场拜托媒体延伸、扩大、传播法院的司法公开。
据郑鄂代表透露,广东省法院去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做了一次法院工作群众满意度调查,出现了一个“很奇特的现象”,即在所调查的三类人中,当事人、律师等对法院工作较为了解的群体对法院的满意度较高,一般群众则满意度较低。对这一“奇特现象”的解读与原因剖析,大可以见仁见智,但其中必然关涉到司法公开的程度问题。而事实上,“满意度”这一指标,本就应当立足于充分了解与沟通,而在司法机构与社会公众之间,由于信息掌握的不对等,使得这种双向沟通更多地依赖于司法机构的单方主动。在二者之间,媒体不仅充当了传递信息的桥梁作用,而且越发显现出对司法公开的促进力与推动力。
自我公开与自我监督固然不可或缺,但归因于自律的内在约束,毕竟还是需要包括媒体在内的诸种社会外力的协助。如何实现几者的合力,则是目前亟待求取共识之所在。“司法公开绝不能遮遮掩掩、患得患失”,这本身已经涉及到一层“换个角度来看”的思考路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会有差别。实际上,即便是“一般群众满意度较低”这一看起来负面的评价,亦不失为对司法更公开的一种推动力。
“依法能公开的一律公开”,这不仅应当成为司法机构自我要求的律条,更应被视为对社会公众的郑重承诺。但对于能还是不能的判断问题,却依然需要更细致严苛的制度约束。2012年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蓝皮书(2012)》发布,首次就司法透明度、规范性文件透明度、环境信息透明度以及行政审批透明度等发布报告,其反馈出的数据所指向的司法公开现状,显然并不那么如意。而在200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其中对包括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等多个方面予以明示。这一规定首先重申的,是司法公开的一个关键指标,那就是公开的全程性。司法公开不仅是庭审公开一个阶段,包括司法文书、判决执行在内的所有法律环节,都天然被包含于必须公开的范畴。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类对于法律的信仰,当然是对通过司法求取正义的追求,但同时,能否全程见证正义得到实现,其重要性不亚于结果公正本身。更何况,从这份旨在推动司法公开的文件中,亦能看到不少“可以型”要求,将多个公开事项的决定权交由各级法院灵活把握,是“应当”还是“可以”,对于法律界人士而言,显然具有截然不同的意义。司法公开的坦诚度,无疑是有待大力度加强的方面,而且需要不留后路的制度设计。堵死包括“座位有限”在内的诸多选择性公开念头,让公开成为刚性的司法指标。
事实上,公开透明的“防腐剂”属性,不仅适用于法官,而且对公权力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公开不是为难,而是保护,它是保护含法官在内诸多权力人群的最好“防护剂”。对这一观点的认知,决定了司法对媒体旧有芥蒂的纾解程度。包括媒体在内的诸项社会监督,于司法机构而言,或有一时的不适,却能换得更长久的保障。
司法与传媒的话题,在诸多个案的接力下被不断讨论,需要明确的是,一个逐渐趋向健康发展与良性运转的现代社会,司法与媒体作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都应愈发显现出各自的重要性。司法越来越被倚重,媒体越来越活跃,都是社会肌理生长的关键指标。而司法与媒体,尤其是司法公开与舆论监督之间,首先需要做好的便是各守本职,忠实履行自身的社会职责——— 司法朝着公开与公正的方向努力,媒体不忘监督的天职。在此前提之下,各方合力的形成便一定值得给予最大诚意的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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