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高考”已然今年“两会”先声夺人的“热词”。顷时,会上会下,“庙堂”精英和普通民众都对其“翘首以待”。聚讼纷纭之下,教育部终于明确表态“不到十个月就公布异地高考改革方案”,但同时亦称“是有条件的”。袁贵仁说:“除了考虑城市承载能力外,还对家长和孩子有一定条件要求,家长要在当地有工作。”
后面那个“有条件”很值得人玩味。“有条件”背后到底是什么条件呢?部长本人也语焉不详,留下巨大的想象空间。但即便以最乐观的态度去估计,这些“门槛”中除了对“学籍获得时间”有限制,恐还会跟父母的工作收入、是否连续缴纳社保等挂钩。
想想也确有无奈,招生名额、教育资源总是有限,僧多粥少,总得有个“标准”。可如果真的跟父母经济地位接驳了,也就意味着只有一部分“异乡孩子”能享受到这一新的“制度红利”。他们的父母在大城市有房、收入较高、能够连年缴纳社保,而那些父母只是普通农民工,住在城中村的“打工子弟”就显得跟“新规”很无关。
当然,有些人可能会说,自己住在城市的简陋出租房,还会让孩子跟着在城市念书吗?可父母总是用心良苦,“再苦也要让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的人不在少数。事实上,2010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小学和初中就学的人数达到997.1万。说这近千万“异乡子弟”的父母没有是普通农民工的,无异是睁眼说瞎话。
那么,就应该反问,“异地高考”到底是“一视同仁”还是成全“宁有种乎”呢?如果一个包工头和一个泥瓦工的孩子同在某城市上学,一个因为资金实力获准“就地高考”,一个却因薪水少、职位卑微而要“回老家考”,能说这一制度是公平的吗?
美国社会学者罗尔斯在谈到“正义”时,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一个社会的首要价值。他坦承“绝对的公平是不存在的”,但他强调的是允许“不公”存在的唯一理由,是这种“不公”能使社会中的“最不利者”受益。显然,同为进城务工者,挣得多的人的子女与薪水低的人的孩子在获准“异地高考”上难以享有同等机会,这本身就“不公”。而如果这种“不公”可以存在的话,它应该是能够使那些处境较差的农民工获利才行,而事实上它却加剧了“公民工”和“包工头”之间的分化,并且直接承继到下一代头上,最后形成类似“放羊娃生个孩子还放羊”的恶性马太效应。
所以,允许“异地高考”又在经济条件上设置门槛,实质上在消解它本身的“促公平”的作用,而为“原教旨的经济地位论”张了本。最稳妥的做法是“异地高考”应根据随迁子女在本地的学籍年限来看,比如,只要两个孩子同在迁移地上学达到一定年限,就应该都具有“就地高考”资格,不能再附加所谓的收入、房产、缴纳社保等额外条款。不然的话,“异地高考” 就成了“少数人瓜分改革果实”的“拼钱游戏”。因为能够达到那些“经济地位条款”的人在所有进城务工者中终究是少数,不具普惠性。
尽管京沪惠等地“异地高考”方案尚未揭晓,但目前舆论中多是专家学者或媒体名流站在自己立场上的“利益剖白”,鲜有陈述农民工群体真实意愿的声音。而事实上,起初“异地高考”能成为一个问题而凸起,主要就是源于大量农民工向城市的涌入。商讨和谏言“异地高考”时要多从“失语”的主体着想,力避“有理就在声高”,多听听那些“沉没的声音”。
“异地高考”尚在酝酿,脱胎时面目如何,仍然未知,可不妨现在就对其“准入条件”保持足够关切,时时不忘问一句:到底是“一视同仁”还是“宁有种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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