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也生活在人间,获得民情民意或直接或间接总有一些地气可接。而在一些被安排的视察活动中,宪法期待的监督效力大打折扣乃至形同虚设。基于此,社论呼吁给予“明察暗访”明确的制度地位,无疑切中了制度下参政议政的肯綮,也不啻最大限度地扩充了代表委员的监督半径。
回顾多年来的“两会”场景,为民请命的并不鲜见,即如本年度的复旦大学葛剑雄教授,厉声指斥业内领导,这有“有理走遍天下”的一面,也展示了代表委员依法应有的风采。还有一些官员尤其是前官员,也都乐于针砭时弊、建言献策。这些以恪尽职守为荣的代表委员,也会对大呼隆的视察心存“微词”。也就是说,在当下,希望明察暗访获得实情的,绝不止王玉庆委员一人。
为了充分发挥现行根本和基本政治制度的效力,除了如社论所呼吁,还有必要把代表委员个体的明察暗访,提高到至少等同于组织化视察的地位。国家权力机关和政治协商组织不是抽象的,而是要通过每一名代表、委员的具体作为实现宗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又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还可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这表明集体活动和单打独斗、“明察”和“暗访”,都是被允许的。
组织化的视察通常更容易流于形式,这一方面是行政化使然,一方面“术业有专攻”,一般不太可能人人都能就特定问题发表深度意见。个体的或者小规模的明察暗访,效率会更高,因而有必要成为闭会期间代表委员行使权力的主要方式。可能会有一个担忧,即代表委员暗访会不会被“假冒”?这也容易解决,事先去当地相关机关备案即可。
单打独斗式的明察暗访可能不受重视,为此需细化相关法律和章程,对被视察单位规定相应的义务。譬如在不涉及法律明文罗列的秘密和隐私的前提下,被视察单位应当充分满足代表委员的正当要求,所谓“正当”,就是只与视察主题相关。这样一来,等于给了代表委员一把“尚方宝剑”,由此实现法定权力的畅通无阻。甚至可以把明察暗访规定为代表委员的义务,因为不如此则可能徒具虚名,监督权落空,提案质量也难有切实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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