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草案摘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3月9日《新京报》)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腐败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其犯罪所得巨额财产长期无法追缴的情况。所以,此次刑诉法草案专门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这个特别程序的设置,有利于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挽回国家损失,消除犯罪的经济条件,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
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惩治外逃贪官,其实首先应该防止贪官外逃。
贪官不是一朝一夕炼成的,都有一个从小到大、从少到多、从怕到不怕的过程。所以,必须平时就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教育和惩处。不要等到贪官都想外逃了,甚至已经外逃了,才想到对贪官进行处理,这是“马后炮”。说得不客气一点,这是对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漠视,这是对贪官的包庇和纵容。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胆敢外逃的贪官,都是早有预谋的,都是非常有本事的。不是吗?我们睁大眼睛看看,哪一个企图外逃的贪官,不都是把老婆、孩子等首先弄到外国去,然后自己最后一个外逃呢?正因如此,管理领导干部,不仅要管领导干部本身,还应该洞察领导干部的配偶和子女的“行踪”,对他们进行有效管理。
有个道理大家都明白,贪官其实很早就露出了马脚的。但在有的地方、有的单位,贪官已经声名赫赫、贪官的事迹不胫而走,然而,贪官的上级领导和反贪部门或者不知道,或者充耳不闻,或者睁只眼闭只眼,任凭贪官胡作非为,因而贪官更加肆无忌惮、变本加厉。外逃是贪官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只有把这根稻草拔掉,才能断了贪官的后路。
刑诉法修正草案惩治外逃贪官,是个利好消息。然而,更加利好的消息是,我国能有更加严厉的措施、更加严格的法律、更加严密的行动防止贪官外逃。同时,铲除滋生贪官的土壤,加强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筑牢领导干部的道德法律防线,让领导干部不突破做人和做事的底线,这才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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