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下午,在全国政协会议分组讨论政协工作时,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环保总局原副局长王玉庆提出,希望在调研中看到真相,建议允许政协委员明察暗访,调研不要提前安排好。
“明察暗访”这个传统词汇的引入,对于代表委员的履职而言,显然具有现实意义。相较于真实地了解和反馈社情民意这一目的而言,明察与暗访本应是不可或缺、且有必要互相结合的调查方式,尤其是暗访,在很多时候更有助于真实情况的及时显露。政协委员在全国“两会”这样的议事场所,将“允许明察暗访”作为诉求提出,显现出难能可贵的积极履职愿望,不仅有必要,而且也具备合理性。
依据《政协章程》等相关规定,视察、参观和调研等均为政协委员合乎规定的活动形式,而《代表法》规定的人大代表义务中,也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的表述。代表委员的法定职能虽有差异,但在“调研”一项上却是一致的,只不过在相关规定以及日常的操作中,代表委员的视察活动,被要求通过统一的组织来对接进行。而这样“被安排”的视察活动,最容易得到的回应,便是被视察单位的所谓精心准备,甚至为此多次排演,让代表委员的视察调研活动流于形式,无法达到实效。正如王玉庆委员所言,“在调研中,看的点都是地方政府安排好的,走马观花,真正想了解实情很困难”,其在去年调研血铅问题时,由地方政府全程接待,导致很难掌握最真实情况,“回来后不知道怎么写报告”,而这样的体会显然并非个别代表委员的个别体验。
代表委员的履职行为是否“允许明察暗访”?事实上,尽管有包括政协《视察工作条例》等规定的细化,但也仅是将“视察”这一形式限定在“由政协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组织进行”这种形式,而对代表委员的个人调研行为并未做太多限制性规定。相反,却对代表委员联系所在选区(或者界别)民众、沟通和反馈社情民意进行了明文要求。网上公布的一份苏州市政协提案答复情况显示,针对委员提出的“改进政协视察、调研方式”的建议,也得到了单打独斗的视察虽“暂不能开展”、但调研尽可自行视情况而定的答复。究竟如何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与国民之间畅通联络的使命,包括明察暗访在内的多种形式无疑都应充分鼓励,并且在制度上提供保障。
在地方人大的具体实践中,引入“明察暗访”业已并不那么鲜见。2007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出台,根据这一办法,北京人大代表视察应当注重实效,可采取明察暗访、突袭等多种形式。2009年,广州市人大也出台《关于规范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工作的若干意见》,将暗访的方式引入到代表调研中。从实践操作的情况看,在制度上明确赋予代表委员暗访的行事方式,对人大政协工作的真正发挥实效,对诸多社会问题的及时反馈与解决,虽仅是微调,但却对实际工作加了分。
民生疾苦与国家决策之间的沟通,容不得任何阻隔。而代表委员对明察暗访的需求,并非仅是视察、调研方式的一种改良,显然是对真实了解社会情况所存在困境的担忧。此次提出“明察暗访”建议的王玉庆委员,本身也曾有多年行政工作的经历,“提前安排视察路线、下级精心准备应付”等现象在各级政府活动中亦是屡见不鲜。甚至作为国务院总理的温家宝,都曾不得不多次采取“半路停车”的方式,来试图走进未经安排的参观地点,以图了解真实情况。“被安排”的视察可能一时无法根除,但更严重的是,代表委员(甚至官员)习惯于这种“被安排”,俨然乐在其中,便只会使得职责的履行存在被大面积异化的危险。
因此,确实有必要通过给予“明察暗访”一种明确的制度地位,来激励和催生代表委员的履职热情,进而强化人大政协的参政议政。毕竟,包括人大政协在内的多渠道制度设计,都应不断完善和修正其细节规定,在是否“允许明察暗访”之类的模糊限制处寻得突破,一切活动与规定,都应朝着有助于体察问题真相、访得民生疾苦的目标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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