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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首次实行“同票同权”具有里程碑意义

2012-03-09 14:24 来源:法制日报

  选举好下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中,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在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还权于农民”的重大举措,回归了“公民权利人人平等”的本义

  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向大会作说明。李建国表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将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进行选举,需对各省(市、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重新进行分配。李建国介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有较大幅度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有所降低(3月8日中国新闻网)。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2013年3月任期届满,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好下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中,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在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1953年我国颁布首个选举法,按其规定,农村与城市每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打个比方,如果100个市民就可选举产生一名人大代表,那么400个农民才能选举产生一名人大代表。显然,原来的选举法中设定“1/4条款”,是基于当时农民文化程度很低,文盲、半文盲占大多数的具体国情,适应了当时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但是,此一时彼一时,改革开放后,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的素质逐步提高,为适应新形势,从1979年起,选举法历经数次修订,2010年颁布的新选举法首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

  在原来“1/4条款”下,1个市民的选票顶得上4个农民的选票,或者说,每个农民在人大代表选举上所能行使的权利,只相当于每个市民的1/4。如果说“公民同权”是现代国家最基本的民主原则,那么“同票同权”就是确保“公民同权”的基本条件,所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还权于农民”的重大举措,回归了“公民权利人人平等”的本义,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国是农业大国,“三农”是国家发展的基础,数亿农民首次在最重要的民主权利——选举权上获得平等对待,其意义无论怎样形容都不算过分。

  实际上,至2011年,我国城镇人口已经首次超过农村人口,城乡人口比例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伴随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城镇人口的比例还将持续提高。所以,实行城乡居民“同票同权”,不仅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城乡居民“同票同权”之下,各级人代会中农民代表、农民工代表的比例将会有所上升,这是值得高兴的事情,与“增加基层代表比例、降低官员代表比例”的总要求、总趋势相吻合。毋庸讳言,各级人代会中官员代表比例较高一直是人们议论的焦点,基于目前的现实国情,党政领导干部在人大代表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是正常的、必要的,但是这个比例不应过高,而应逐步降低,降低官员代表比例是为了增加普通民众代表比例,激发普通民众参政议政的热情,确保他们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同时也有利于最高权力机关和各级党政机关更好地倾听基层的民意、民声。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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