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障人权进入传统上偏重于打击犯罪的刑诉法立法视野,标志着刑诉法1996年确立无罪推定之后的又一次重大理念变化。
昨天提交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吸引了舆论的高度关注。如若顺利通过,将意味着2004年人权入宪以来,我国部门法中第一次有了人权条款。
从谈人权色变到专门的人权白皮书问世,从人权入宪到刑诉法修改中的人权条款,中国在人权领域可谓走过了一段艰辛而又充满成就的道路。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进入传统上偏重于打击犯罪的刑诉法立法视野,其意义绝不止于对宪法原则的贯彻,而是标志着刑诉法1996年确立无罪推定之后的又一次重大变化。
在一些人的认知中,犯罪分子似乎是没有人权的,所以,以确保国家有效打击犯罪为重心的刑诉法,很难想象存在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然而社会的发展让我们逐渐懂得,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恰是有效避免公民不被无辜追诉的重要前提。这种建立在公民权利与嫌疑人甚至犯罪人权利之间的关联,让现代刑诉法的价值发生重大转向,在打击犯罪的公权与私权配置上,逐渐向公民权利倾斜。
当然,人权条款只是一种宏观上的理念,其落地生根还须在立法细节上,用人权标准去衡量每一次的权力与权利配置,草案诸如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的规定等,进步明显;但同时如“无法通知”家属的情形,也很难杜绝不良执法观念下的滥用冲动。如何在执法者头脑中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念,防止像无罪推定原则一样出现部分规避的问题,同样重要。
京华时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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