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的程序不仅是保护被追诉者权利的需要,而且是国家追诉犯罪正当性的内在需求。
作为规范刑事司法过程的程序法,刑诉法修改的核心当是程序,无论是有效确保国家追诉犯罪,还是体现人权保障功能,都必须在程序设计上进行均衡配置,程序是否正义,构成了我们审视、判断刑诉法修改优劣的重要指标。
此次修法围绕程序的合理与公正,对以往实践中出现的诸多程序弊端进行了完善。例如,草案为避免案件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增加规定限制发回重审次数,这是程序理性的体现,防止实践中上级法院为了推卸责任无休止地发回重审,更在诉讼效率上挽被告人于常年诉累和羁押的痛苦之中。
又比如,立法虽然设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加重处罚的情形,这已被法学界指摘为变相的上诉加刑。对此违背立法意图的司法篡改,草案在除“有新的犯罪事实”和“检察院补充起诉”外,作了“不得加重”的明确禁止,乃程序严密的体现,排除了程序缺漏下司法擅断对被告人造成的危险。
还比如,自从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死刑复核程序的再造一直悬而未决,草案规定讯问被告人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环节,引进最高检的监督,无疑朝着死刑复核程序司法化前进了一大步。这是程序自治的体现,为死刑适用打造更加严格而公正的最后防线。
另外草案对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规范,也显现出避免司法操作失范的程序规制意图,以此化解民间对“花钱买刑”的担忧,实现司法正义前提下被害人利益保护的目的。而将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改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再申请法院决定,不难看出在涉及重大权利影响的决定上,司法程序的中立化构造用心明显。
或许在程序正义的征途上,刑诉法还有许多值得推敲之处,但上述细节上的诸多变化已表明:公正的程序不仅是保护被追诉者权利的需要,更是国家追诉犯罪正当性的内在需求。
京华时报特约评论员兵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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