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广电总局近日规定:电影票优惠价拟不得低于7折。有律师坚称电影局的“限折令”涉嫌滥用行政权力。在中国电影票价居高不下的当下,扶植中国电影产业,不该从限折令开始;电影产业内部的利益纠纷,不该由消费者埋单。
图说:影院海报(资料图片)
近日,广电总局电影局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市场票务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电影票优惠价拟不得低于7折”的消息,引发了公众的热议。现在,此事有了下文,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已就此事找到电影局了解情况。而有律师坚称电影局的“限折令”涉嫌滥用行政权力。
“电影票限折令”,不仅涉及主管部门的“神仙打架”、涉及《价格法》《反垄断法》,还涉及到中国电影发行放映体制改革。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代表电影院的利益;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代表电影制作方的利益。双方矛盾由来已久,特别是在“偷票房”、分账比例方面双方矛盾尖锐。电影局作为政府主管部门,一直在平衡双方利益。从近期广电总局的行动看,拳头主要打在影院身上。早在2005年广电总局就发布《电影院计算机票务管理系统软件技术规范》,要求影院使用指定系统出票,便于监控票房,防止分账“猫腻”。去年底公示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还不忘规定:“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加盟电影院线的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
近期,广电总局电影局更是对影院打出了政策“组合拳”:
第一,去年11月电影局发布了《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上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电影院对于影片首轮放映的分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而目前市场分账格局是57%归影院方,43%归制片方。此举让影院叫苦,制作方大喜。
第二,在电影局的《意见》发布前,去年底,放映协会内部正在讨论《电影票销售及结算行为规范》(下称《规范》):电影票只允许向特定群体优惠10%-30%,这个“限折令”与电影局的《意见》如出一辙。该会副会长韩晓黎称此政策的背景是:目前制作方盈利能力弱、院线之间存在不正当竞争、票价过高、偷漏瞒挪票房。但《规范》当即遭到万达、星美等电影院线的反对。
值得一说的是韩晓黎副会长,他还是中影集团总经理。中影集团发行的影片占据了2010年全国主流市场的62%,并垄断了电影进口。中影集团作为业界大鳄,拥有制作、发行、放映的全产业链。中国电影制作、放映产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利益博弈复杂,外人难以看清门道。
反正,近期电影局的一系列措施,是把天平倾向电影制作方,以扶植电影创作。主管部门之所以对“降价”这么敏感,关键在于影院推出的会员票、团体票、套票、半价日等促销活动,导致票房数据不准确,影响了电影制作方的分成。这就是电影局力推“限折令”的用意所在;“限折令”本身未必是针对消费者的。
但这次电影局力推的“限折令”,已然超出行业内部利益调整的范围,涉及到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公众的反弹也是必然的。正像有律师提出的质疑:我国的价格主管部门是国家发改委和各地物价局,广电总局的行政职权没有包括电影票的价格监管。
问题还不止于可能的行政越权,而是电影局“规范”电影票价的手段———试图通过在行业内部协商,达到“减少激烈竞争”,强调“各电影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抵制破坏电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业自律”与《价格法》所禁止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区别又在哪里呢?
此外《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而在电影局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由放映协会、制片人协会规定电影票的“指导定价”,限折令就是基于“指导定价”的。那么中国的电影票还是不是市场定价?由两协会做出的“指导定价”算不算垄断协议定价?上述疑问,还请发改委反垄断局问个明白。
在中国电影票价居高不下的当下,扶植中国电影产业,不该从限折令开始;电影产业内部的利益纠纷,不该由消费者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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