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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毁容案 不应该对官二代搞有罪推定

2012-03-07 14:01 来源:四月网

  提要:在中国谈无罪推定的理想很容易,面对全社会的有罪推定思维时你就知道法治实际上很苍白,如果连官二代都难以享受无罪推定的话,那么普通老百姓又怎么能够真正的得到无罪推定的待遇?无罪推定是大原则而不是当事人的小立场。

 

  图说:资料图

  对于合肥的毁容案,被害人律师已经公开提出要按照故意杀人来处理了,对此我也说一下本人的看法。如果这个案件成为一个促进社会矛盾激化和有罪推定的案件,中国的法治建设其实是倒退的。

  此案就是一个普通的毁容案,与官二代无关,凶手父母不过是一个科级职员,在合肥这样的省会城市当中与北京的处级干部一样多,根本不可能仅仅因为他的身份就让警察害怕而不敢处理案件,如果是其父母托情的话,则是一个一般腐败问题,真正的官二代是应当指高官身份特殊,警察仅仅因为其身份就害怕不敢管,其身份本身就可以带来非法利益。而大众情绪是被调动的,一看到官二代给大众的感觉就是衙内恶少,而对方是美女,各种文学当中的纨绔子弟欺男霸女的情节就浮现在人们的眼前,大家的主观是严惩罪犯,这是一个有罪推定的过程。

  很多舆论要凶手死刑,毁容曾经有过死刑,而那个死刑是用硫酸来毁容的,强酸的危害比烧伤厉害的多,而本案还要参照整容恢复的情况,伤残应当是整容无法恢复的才是残疾。此案定故意杀人比较重,以目前的少杀慎杀原则正常情况下即使是成年人也难以死刑,本案应当是10-15年刑期比较合适,以不满18岁法定从轻减轻的未成年人,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已经很重了。按照中国法律,故意伤害罪是这样规定的,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定罪在10年以上就是很重的了,公众不能把对于恶性犯罪的仇恨变成杀人的快感。

  但是问题真的想大众想的那样简单的直线条的事情吗?随后出现的一些声音让笔者看到问题的复杂性,对方家长也说了受害人索要大量财物的事情,天涯网已经报出来被害人与多个男性上床;在她自己的陈述当中也说了你烧了就不怕……等等刺激凶手的话语,凶手被激怒的诳语也成为了妖魔化官二代的证据;还有就是凶手如果与之进行了多句的对话,这与其故意直接行凶不符的,可能凶手存在本意是威胁但失手点燃的情况,哪怕是这个可能是非常小的,无罪推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也要予以认可,这就是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的根本差别。虽然网上那些照片的流言周家已经全部澄清了,而且照片中的男生已经出来作证,电视上都出来了。但对于照片等问题周家和照片上的男生都有利益倾向的。无罪推定的关键就是要以最大的善意和无罪来推定嫌疑人的行为,这不是给他开脱而是无罪推定就是这样要求的。

  对于案件你有罪推定肯定是故意,而且行为极其恶劣,但我们可以想一下如果无罪推定以最大善意来看会是如何,无罪推定下凶手的行为则可以是吓唬对方,带着的是打火机油,对于抽烟玩打火机的人随身有火机油也正常,可能只不过是被激怒以后临时起意,甚至是本来就是想要浇上油吓唬一下对方结果双方打斗中被失手点燃。对于凶手说的“去死吧!”在有罪推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杀人的故意,在无罪推定下则可以是一句普通骂人的脏话,大家吵架吵急了眼也可以说去死吧之类的话语,你骂一句去死吧就能够认定你有杀他的故意吗?现在所有的人都以自身好恶对官二代进行了有罪推定。民主与法制,是要有启蒙作为基础的,否则一定是多数人的暴政。无罪推定是要求你以无罪和最大的善意去推断对方的行为的,我们看到的就是在这个报道当中所有人都是以最大恶意来推断凶手的行为的,这以最大恶意进行推断就是有罪推定。施行法治的无罪推定是要有群众基础的,这个基础不是依据群众的好恶来判断的双重标准。

  很多人讲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是在证据层面,但是对于人的主观愿望也是定罪的关键因素,就如案件的故意还是过失,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故意的主管恶性有多大等等,这些也是定罪的关键,对于这些的推定本身也是定罪的证据,这些证据主要依据当事人的口供是不全面的,西方支持心证中国没有公开说但是司法人员的内心判断也起到了很大作用。这里还有一个差别,就是以现在未恢复的残疾为量刑标准,以后发生的整容费用是不在其中的,罪犯已经为这个伤残结果承担罪责了;但如果以整好容的伤害为量刑标准,则整容费用是伤害的损失要赔偿,但是伤残度降低判刑减轻。政府没有立即进行伤残鉴定未必就是有问题的,立即鉴定未必是受害人最有利的做法,所以在案件处理过程当中可能有问题,但是要多了解一下细节,没有证据就认定政府办案有猫腻也是一个有罪推定。

  司法的正义更在于程序的正义,也就是以最大的善意来推断下仍然不能排除的罪恶才是要严惩的罪恶,这是西方法治的基石,如果谁整天叫嚷着要西方的法治,但是一到自己就情绪化的进行有罪推定的思维看待社会,那么会给社会带来大量的仇视和不满情绪,在这个案件当中所有的无罪推定都被网友们看作是凶手的代言人,那么中国推行无罪推定的结果就是非常可怕的了,老百姓是以对于认定的坏人有罪推定为良知,对其无罪推定起码是没人品,进一步就是腐败、枉法,导致的结果就是司法机关的无罪推定会被社会看作是枉法行为的,这样我们无罪推定的制度怎么样才能够建立起来?中国公众是很容易被舆论左右的,国人的劣根性之一就是以情绪代替理性,以感觉代替法理,很多案件变成了中国老百姓的感情推定、微博推定,这样的舆论干预司法,搞舆论审判,是在法治社会要极力杜绝的事情。国人的法治思维的启蒙任重道远!陪审团和心证这也是民主的基础,在西方老百姓真正能够接触到的民主不是所谓的直选那些被包装的根本不认识的候选政客,而是身边的民主,这一个是陪审团,另一个是社区自治,民主的关键不在政权而在社会形态、意识形态。看我们的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恶性博弈和黑社会化,就知道中国离民主社会还有多远。我希望民主社会但反对拔苗助长搞民主大跃进。

  在中国社会常人能用无罪推论看待社会事物不容易啊,总会或多或少带有个人情绪,西方社会的无罪推定更关键的是全体公民可以宽容的无罪的看待社会现象,这是与西方宗教搞的宽容运动上百年的教育分不开的,法治的群众基础也是非常重要的,不仅仅是在政权层面,也在公众意识层面。如果老百姓的常识都是有罪推定,那么中国的法治现阶段就不要拔苗助长的搞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就是主观的,司法机关要证明其有罪而不是自证其罪,但是谁在主观上给罪犯无罪推定则难以被社会接受;但有罪推定则罪犯要开脱罪责和嫌疑要切实的拿出证据。

  在中国谈无罪推定的理想很容易,面对全社会的有罪推定思维时你就知道法治实际上很苍白,如果连官二代都难以享受无罪推定的话,那么中国的普通老百姓又怎么能够真正的得到无罪推定的待遇?无罪推定是大原则而不是当事人的小立场,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要看得更远一些。

  (本文根据昨日微博与网友讨论的内容整理编辑,探讨内容取得了广泛影响,今日《环球时报》节选发表)

责编:安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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