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湖南株洲发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规范,官员擅自经微博论坛等透露工作内容将被追责,并明确把网络行为表现纳入党员干部考核。此外,单位对党员干部的网络行为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单位有关负责人责任。(3月2日《新京报》)
听到事儿就上网“透个风”,参加一场活动就随手发个“博”,有想法就进论坛“灌点水”……党政官员这些网络行为,在湖南省株洲市今后可能面临党纪政纪严厉处分,其上司也可能因此被问责,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在奖优评先中将遭“一票否决”——这就是《株洲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规范》给党政官员设定的“上网底线”。
上网有风险,发帖须谨慎。客观而言,网络行为纳入干部考核也不是什么坏事,网上网下,为官者就当有个为官者的样子。但问题是,“未经单位授权,不得公布工作内容”等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的上位法要求、以及透明政府的民意诉求之间,是不是有点倒行逆施的意味?正如千万网友跟帖所忧虑的:帽子扣得那么大,官员网络行为上的“顺藤摸瓜”以后看来是更难了——当官员与网络之间蒙上一层“遮阳布”的时候,渐成公共监督引擎的“网友曝”还有发力的抓手吗?
回到具体规定上来,“吹风”也好、“灌水”也罢,官员的网络行为,即便没有地方性的“规定”,也不是无法可依:一方面,隔三差五的“跨省事件”早就警醒每个公民,网络就是现实政治权利与义务的衍生,不存在说话不担责的豁免权,就算你ID是一只西伯利亚的狗,职能部门也能把你揪到台前现眼;另一方面,网络上有网络的游戏规则,审查与过滤的能力也越来越成熟,不存在随便什么信息都能畅聊无阻的境地,微博或论坛,起码也能给官员的行为把个关。再不济,如果关涉国家机密,还有《保密法》伺候着,就算一般的违规违纪,还有诸多全国层面的规制条例监督着——何须地方部门单列出这么一款画蛇添足?
有人说,出国玩玩就行了,不要微博显摆,喝喝茅台就罢了,不要去论坛发酒疯——有了这么一个“规范”,大家都“安全”多了。这样的条例,令人不禁联想起2009年广东东莞市委宣传部起草的一份文件:规定媒体记者在当地从事采访活动须持有当地宣传部发放的“专用采访证”,采访证采取年审制度,每年年初核发新证,“对于违反规定的记者,可能被收回专用采访证,特别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也许地方的初衷是良好的,但设“专用采访证”和对新闻“核实把关”等规定,被普遍质疑为一种变相设置行政许可的手段,私设地方门槛、法外授权。在官民网络良性互动成为公共生活常态的时候,地方部门出台这么一个“谨小慎微”的“规范”,不免令公众会有同样的联想:这究竟是在“规范官员网络行为”,还是以制度的手段收起公权的“小尾巴”?眼下而言,让官员多上网、多发言、多沟通,恐怕比闭目塞听更利于转型期的公共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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